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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2013-09-05 09:47: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李永安 谭华平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称“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学术界观点林立,实际操作中认识也比较混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诉讼参加人说。通说认为,无独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属于广义当事人的范畴。

狭义当事人说。一些学者认为,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几个诉讼的合并,一个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本诉,其余的则为当事人一方与无独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参加之诉。无独第三人在参加之诉中处于狭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附条件的狭义当事人说。该说认为,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可变的特征,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成为狭义当事人。具体表现在,当法院判决无独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无独第三人便处于狭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果法院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就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而只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笔者认为,诉讼参加人说将无独第三人视为拥有独立地位的诉讼主体,无疑是正确的。但该说将无独第三人一律视为具有依附性的诉讼参加人,否认其可以成为狭义当事人,则与活生生的诉讼实践以及现行立法相脱节,有落伍之嫌。因为,审判实践中把无独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中的狭义打算,并将参加之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现象已相当普遍,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又可防止相关裁判之冲突,于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益处。

狭义当事人说克服了诉讼参加人说存在的不足,提高了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对充分保护无独第三人行使诉讼权利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该说将无独第三人一律视为狭义当事人,又缺乏充分的理由。因为,主张该说的学者也承认,参加之诉的形成是无独第三人成为狭义当事人的前提,而参加之诉的形成,又必须借助于告诉行为的实施。但是,实践表明,基于某种原因,本诉当事人一方或无独第三人并不一定向对方提起参加之诉,这时,无独第三人显然在诉讼中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

附条件的当事人说将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分类,区别对待,这一点是可取的。但是,以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却难以令人信服。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笔者主张以无独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来界定其诉讼地位。当无独第三人以特别参诉方式进入诉讼程序时,其诉讼地位应是狭义当事人,或者成为参加之诉的被告,或者成为其中的原告。当无独第三人以一般参诉方式参加诉讼时,其诉讼地位应为辅助参加人,要么支持本诉中的原告,要么支持本诉中的被告。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