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案件总量持续攀升,与此同时,涉诉信访也呈现数量增长、处理难度加大的趋势,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缠访闹访,给社会和谐留下诸多隐患,一些信访问题在化解过程中经常出现“案结事不了”现象,未能实现矛盾的实际性化解,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严重干扰。因此确立一种科学的思路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怪圈,也就成为司法实务界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形成正确认知是化解涉诉信访的基本前提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一些案件虽然经过一审或二审程序,但仍然有可能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当事人以信访形式提出意见,一方面能为案件公正裁判提供重要信息,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和制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当前涉诉信访的现实似乎已经背离了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信访人闹访缠访、暴力访等行为层出不穷,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由此可见,涉诉信访是法院工作中绕不开的一道课题,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形成正确认知,要在广大法官心目中形成“涉诉信访无小事”的观念,将涉诉信访与审判工作、队伍管理等齐抓共管,大力破解涉诉信访化解难题,实现社会有序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是化解涉诉信访的基本原则
信访化解本质上是一种事后化解,要彻底地解决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了解问题的缘由,建立一种溯本求源式的化解方式,通过调查了解,还原事实本相,制定解决对策。实践中,一些信访问题在法院调查了解过程中就能够得到解决。比如,因当事人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寻求信访途径解决其诉求,这种情形下,法官对举证规则作出耐心解释,认真指导当事人举证,往往能息诉罢访;又如,在调查了解信访问题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就法院审判所追求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别作充分解释,则有助于信访人提出合理且可化解的信访诉求。为确保一些信访问题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能得到化解,笔者认为至少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有专人处理;二是信访办理人员要有一定职权;三是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包括对一些弱势信访群体的必要救济等,以助信访化解。
三、推行依法治访是化解涉诉信访的基本途径
目前,依法治理涉诉信访已经得到了我国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并作为重要的信访化解原则予以确立。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讨论稿)》提出,要改进现行信访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将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依法治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随着建立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出台,任何问题均需要纳入法治而非人治的轨道,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二,依法治访是破解信访化解难题最根本的途径。法律是一种共同遵守的规则,只有依照规则办事,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减少涉诉信访中出现的非程序、不规范行为,从而使规则具有权威性,为实现最广范围的公平与正义发挥作用;第三,依法治访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由司法机关按程序解决,就不会再出现各种各样治标不治本的不当化解方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四、建立恰当程序是化解涉诉信访的最终保障
健全的程序是破解信访难题的最终保障,这样的程序至少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是要有纠错考核机制。凡是实体、程序适用错误或者是司法廉洁、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法院都能及时纠正错误;二是要有经济赔偿或补偿机制。凡因法院办错案或其他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法院应依规定给予赔偿;三是要有一种终结信访的结案和制裁机制。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涉诉信访在经过一定程序后要终结信访,对信访终结后仍然闹访缠访的,如果疏导无果,则要依据信访人的行为情节作出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确保有理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的人员会受到惩处,以此推动信访化解工作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
(□于伟东 本文作者系阜宁县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