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理论频道> 司法体制改革

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3-09-04 11:08: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王俊民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困境与问题,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切实树立刑事诉讼法绝对权威,切实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优化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将律师“拉回”刑事诉讼。

    □强化刑事辩护制度,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合理及裁判的可接受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具有生存前提。刑事诉讼既是社会安全保障的底线,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期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放弃委托辩护,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担任辩护人,高官受贿案被告拒绝“体制外”的委托辩护,接受“体制内”的法律援助指派辩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较以往有五方面明显变化。

    1、增加对象。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与对象从原来的三种人扩大到五种人,即在原来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又需要辩护律师的,都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

    2、扩大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适用范围,改变只有公诉案件才能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

    3、明确责任。从原来由人民法院为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指定法律援助,到明确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阶段共同承担为需要法律援助对象指定法律援助。

    4、提前时间。为适应当事人有权获得刑事辩护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时间从以往审判阶段,提前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上述五种对象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5、改变方式。从以前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辩护律师,改变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对象指派律师辩护,司法机关不直接联系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强化刑事法律援助的法治价值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困境与问题,如何摆脱困境、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切实树立刑事诉讼法绝对权威,切实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优化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将律师“拉回”刑事诉讼,才能有效推进与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新《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仅解决了当前实践中法官任意指派或者其他机构部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更突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法定职责。

    辩护权被认为属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或其他公民通过委托或指定取得辩护权,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一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5条第2款:对于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天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 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单独一章作为特别程序进行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更高要求,规定未成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应有律师辩护。这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不够全面,对于本身权利的保护缺乏理解,同时未成年人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更好的权利保护才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况与评析

    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有关强化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新规定得到关注,学者与司法实践部门致力研究,提出一系列有成效的调研看法与实践举措,取得相当成就,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发展慢、规模小、投入少、观念差的问题。

    目前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4万余人,另有22万名律师和6.73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但除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属于非固定的援助队伍。

    每年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案件,三分之一由基层法律服务者提供,三分之一来自律师,另有三分之一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提供法律援助人员入行时间短、年轻人多、诉讼经验少,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要提高,要转变法律援助律师们“害怕给法官找麻烦”的观念。

    为此,专家学者提出不少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如: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的衔接机制; 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用通道;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事前监督,强化事中跟踪,推进事后监督; 开展法律援助卷宗评查、发放意见征询表、电话上门回访,创新监督载体,建立回访工作台账等。

    笔者以为:有效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根本之策在于切实树立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优化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将律师“拉回”刑事诉讼,肯定与发展“体制外”的当事人委托辩护,“体制内”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具有可持续发展、自我完善发展的内外动力。

    在委托辩护不能成为刑事辩护主流形式与主体力量,刑事辩护制度有名无实,辩护律师被异己化的状态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一枝独秀”。

    首先,刑事辩护制度强,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坐实做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有昭示国家坚持及推进法治之意义,也有倒逼完善辩护制度之功效。

    其次,强化刑事辩护制度,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而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具有生存前提。刑事诉讼事关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刑事诉讼既是社会安全保障的底线,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诉讼实为折射国家法治程度的最有说服力的平台。古今中外,冤假错案很难完全根除; 检察官、法官的认识能力有限,很难保证准确认识事实与把握法律标准,况且还存在各种影响准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社会因素,唯有依靠法律程序、诉讼制度,强调程序公正优先。

    再次,当刑事辩护律师成为法庭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有真正生存空间。在目前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相当低,新 《刑事诉讼法》 实施后,刑事辩护律师参与率及实际作用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除添加律师刑事诉讼参与率统计数字外,没有实际价值。

    另外,不仅要保护辩护律师执业环境,还要保障辩护律师实际收益,才能在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起到事半功倍实效。强化刑事法律援助队伍,实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准入制,从根本上改变刑事法律援助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摇篮的现状,将国家支付的刑事法律援助费用于购买真正的刑事辩护社会服务,而不是支付律师培训费; 让有能力支付辩护律师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掏钱为辩护买单,即使对接受法律援助对象,经审判及执行得到没收或罚款,应当返还法律援助机构已发生的法律援助费,或根据律师行业标准补付律师法律服务费,这样才能吸引优秀的、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使刑事法律援助成为律师瞩目的辩护业务“银行”。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上海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江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长
·安徽省一季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比增长70%
·福建省开评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
·修订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6试点市县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6试点市县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应援尽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