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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小额诉讼审判工作

2013-09-04 11:03: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自小额诉讼制度施行以来,青浦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市高院关于 《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2067件,审结2063件。

    小额诉讼案件规范审议流程

    ■主要做法

    1、做好材料送达工作

    2、强调庭前准备工作

    3、严格规范审理流程

    4、注重调解优先原则

    5、统一笔录文书制作

    1、做好材料送达工作。一方面,完善送达内容,除了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外,专门制作了《当事人出庭需携带材料告知书》,与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诉讼须知》 等材料一并向当事人发送,确保当事人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内容、流程及所需携带的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从而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保障一庭审结率。另一方面,穷尽送达方式,在特快专递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一是通过电话方式积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二是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晚间送达,以提高案件送达率。

    2、强调庭前准备工作。一是做好庭前阅卷工作,开庭前仔细阅看卷宗,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症结点,并将案件争议焦点、所缺证据材料等记录下来。二是做好证据收集工作,针对大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需法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系争物业的产权登记信息及业主身份信息的现状,为提高当庭裁判率打下基础,将取证工作提早至庭前完成。

    3、严格规范审理流程。一是遵守审限要求,根据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的规定,要求小额诉讼案件首次开庭时间一般在收到案件后十个工作日左右,至今没有一起案件超一个月审限。二是简化庭审过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允许当事人在举证的同时一并发表辩论意见。

    4、注重调解优先原则。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理原则,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小额诉讼案件中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外的个案,有82.88%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统一笔录文书制作。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简化的要求,并结合新民诉法的适用,对几类常规案件制作了不同情况下的庭审笔录格式,如:双方到庭参诉的、被告缺席的、当庭宣判的等,从而规范庭审过程,提高庭审效率。此外,针对物业、电信、借贷等几类常规案件,还制作了裁判文书范本,以保证适法统一性。

    司法效率和审判效益双提高

    ■主要成效

    1、平均审理天数少,司法效率得以提升

    2、案件调撤率高,审判效益得以提高

    3、当庭裁判率高,司法为民得以体现

    1、平均审理天数少,司法效率得以提升。已结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仅为7.36天,且均在一个月审限内审结。通过数据可以发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快捷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快速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使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案件调撤率高,审判效益得以提高。在已审结的2063起案件中,有1918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占比高达92.97%。小额诉讼案件多为社会生活中一般民众的日常性纠纷,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明了,案件标的额小、在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且原、被告双方对立情绪少,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也乐于接受协商解决纠纷的非对抗性方式,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

    3、当庭裁判率高,司法为民得以体现。由于前述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的落实到位,当庭裁判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在已审结的2063起案件中,当庭裁判的案件有1933起,当庭裁判率高达93.70%。当庭裁判效率的提高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来回奔波的路途劳累及对审理过程、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满足当事人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有效送达难

    (二)举证指导难

    (三)程序简化难

    (一)有效送达难

    一方面,在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材料时,出现以下两种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况:一是快递回执上显示为本人签收,但经电话联系否认是其本人签收的; 二是快递回执上显示为非本人签收,由于邮政快递送达不规范,回执上未写明签收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导致法官无法确定签收人是否符合代收人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在法院自行送达时,出现以下两种难送达的情况:一是业主拒绝开启楼道电子防盗门或其违章搭建的防盗门,造成法院无法入户送达; 二是住户自称系承租人或二手房购买人,并非原告起诉的被告,在其不愿出示相关身份资料的情况下,送达人员无权强行核对,实际状况是否属实难以查证。

    (二)举证指导难

    当事人庭前证据准备充分与否是当庭裁判的关键因素,为提高庭审效率,进行庭前举证指导是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快捷优势的有效措施,但实践中出现以下两种无法进行举证指导工作的情况:1、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正确的联系方式,导致法官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2、被告法律保护意识低,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与诉讼权利,懈于或怠于进行举证。

    (三)程序简化难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旨在通过简化程序来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是完善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因此其原则上应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但部分简化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却难以实现,如根据规定可以利用视频系统方式询问证人,但实践中尚缺视频询问的技术支持; 又如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对方身份真实性无法确认。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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