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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产品责任法的现状与统一

2013-09-04 10:24: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严格产品责任的美国经验

迈克尔·D·格林,世界侵权法学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美国维克森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迈克尔·D·格林

    我很荣幸能够为刚成立的世界侵权法学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成立世界侵权法学会是杨立新教授和海尔穆特·库齐奥教授的绝妙主意。库齐奥教授通过一系列设在维也纳的欧洲组织对侵权法的比较法研究做出的贡献超过了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人。世界侵权法学会就推进更好地了解跨越各大洲、法系和文化的侵权法意义巨大。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产品责任法,我就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作以下说明。

    19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不但增进了社会福利,而且也产生了大量的人身伤害,例如铁路部门的雇员、工业机械的操作者和其他陷入新发展技术的能量和危险的人,此时侵权法才发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产品责任发展之前,合同法的痕迹必须被改革。合同法仅允许合同当事人就违约起诉。这一要求在最初的侵权法领域被采纳,这就将对危险产品受害人的救济限制在那些与过失销售者有“合同相对性”的人。当分销链条中有中间商时,相对性要求往往免除了商品制造者对受害消费者的责任。

    对相对性要求的废除始于1916年著名的“麦克珀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该案判决书由备受尊重的法学家本杰明·卡多佐法官主笔。该案判决书几乎被所有的州所遵循,使得非购买者可以就危险商品导致人身损害追究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违反保证,包括法律课加的保证,提供了救济的另一个基础,但受到双重限制,除了相对性要求,还有商业交易的限制。后者包括例如对明确提示的违反,这在产品导致物质性伤害时意义不大。

    尽管废除了侵权法上的相对性障碍,但到了20世纪中叶,又出现了对产品责任法相当多的问题。一是产品具有明显缺陷时,过失往往很难证明。二是尽管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问题的程序设计,但往往必须延伸到其限制之外以允许基于过失的救济。三是保证法所提供的严格责任对于没有相对性的受害人来说是不适用的。四是对那些出于相对性中的受害人,经验老到的制造者将其违反保证的救济限定于修理或者更换,排除间接损害赔偿。这些问题导致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第二次重大发展。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学者的意见、知名法学家和变迁中的对法律和政府在保护个人中扮演角色的社会态度及史上最有影响力的重述条款——第402A条,这些要素的交汇,导致了严格侵权责任理论被适用于产品责任。这一理论避免了保证法的限制,并免去了对制造者在设计或者制造一个产品时存在过失的证明要求。严格责任会对爆炸的汽水瓶、未能固定住原料的家庭作坊车床,一个挫伤正在试坐的预期顾客手指末端的铝制摇椅导致的伤害的消费者提供保护。

    严格产品责任在美国被广泛采纳。在这一段时间中,有的法院认为风险的可预见性在确定一个销售者是否应该承担严格责任时不起作用,这是一个对新兴的毒害侵权领域产生了特别影响的规则。毒害包括药品和化学品,在这些领域中往往只有这些产品出现风险时才会被发现。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严格产品责任被认为是矫枉过正。原告方的律师开始咄咄逼人的提出设计缺陷索赔。消费者预期变得被关注,因为其模糊不定的性质,使得陪审团在这些新的设计缺陷诉讼中可以随心所欲。

    之后,法院开始限制。一家主导性的法院改变了其对可预见性的态度,认为被告可以提出“技术发展水平”抗辩——证明产品风险在制造当时是不可预见的将免除被告的责任。其他法院认可了在许多设计缺陷诉讼中需要平衡更加安全设计的成本和收益,开始以“成本-利益”或者“风险-效用”衡量检验来补充或者取代消费者预期。当可预见的风险在衡量相对于更安全设计的现有设计的边际风险与更安全设计的多余成本中被要求时,这种检验开始类似于对过失的检验。

    在今天的美国,产品责任呈现出相当的不那么“严格”。《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编》体现出了这种限制。设计和警示缺陷要求风险是可预见的,并使用一种确定产品是否有缺陷的过失、衡平标准。尽管类似过失,但这种检验关注产品而不是制造者的行为。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设计者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严格责任的确在制造责任中被保留,也适用于分销链条上的零售商和其他人。第三次重述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在明显缺陷产品中保留了严格责任,例如汽水瓶、机床和摇椅。

    那些在其正常使用中严重失常导致物质性伤害的明显危险产品类型,正是法官、学者和律师在采纳严格产品责任之初的考虑。所以,可能最正确的表述是,美国已经回到了20世纪60年代:排除明显缺陷或者存在制造缺陷的产品人身伤害受害人的保证法障碍,但要求在其他案例中证明设计或者随产品提供的警示具有不合理性质。

    (王竹译)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