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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产品责任法的现状与统一

2013-09-04 10:24: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世界侵权法学会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欧洲侵权法研究所(奥地利)共同发起创建的全球性的侵权法学术研究组织,于2011年筹备成立,目的在于团结全世界侵权法学研究专家,推进世界侵权法的融合与统一。

  9月13日至14日,该学会成立后的第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将在中国哈尔滨召开,主题是“国际视野下的产品责任法的现状与统一”。《法制日报》特邀请该学会的主席库齐奥教授(奥地利)和三位执行委员会委员杨立新教授(中国)、奥利芬特教授(英国)、格林教授(美国)撰文,介绍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情况和研究的典型案例,并介绍世界侵权法统一的发展趋势,以飨读者。

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

  海尔穆特·库齐奥,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海尔穆特·库齐奥

    我们不仅要感谢杨立新教授提出创建“世界侵权法学会”这个了不起的建议,感谢他邀请我们来中国参加第一次会议,而且还要感谢他建议将“产品责任”定为学会讨论的第一个主题。在讨论这个主题的过程中,来自世界各地的侵权法学者将有机会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理论知识:这些学者代表了世界上不同的法律体系——东方和西方,普通法和大陆法;学者们拥有各自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通过讨论,我们将了解关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更多信息,并增进相互了解;不仅如此,我们还有机会探讨哪些法律文化差异值得我们思考,以及哪些差别化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对我们的影响最大。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不仅能认识到我们之间共同的基础,还可以认识到我们之间的差异,从而获得更宝贵的研究动力,同时也会受到替代解决方案的启发,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对不同观点保持一个开放的态度,最后提升我们对各方基本观点的理解。

    在世界范围内,生产者当前在适用着比通常适用的过错责任制度更加严格的特殊责任制度,即生产者承担责任而不考虑他们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有无过错。这种更为严格的产品责任规则起源于美国,但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传播。例如,它激发了欧盟设计其《产品责任指令》,不仅在欧盟内有影响,还为其他地区新的立法提供了理念基础。严格的产品责任几乎在世界范围内提出了一个颇为有趣的问题,即引入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是什么?对于严格产品责任存在的许多可能的正当性应当被阐明并被评估:

    一、对危险物品的控制。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危险物品的管理人承担严格责任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对危险物品产生影响。产品是存在缺陷的,仅仅是当产品无法提供一方有权期待将所有情形纳入考虑的安全时,怀疑产品缺陷造成的危险能够证明严格责任的正当性的一个更为基础性的理由也应当被指出。一般来说,通过物品或者设备使用产生的抽象的危险,例如,核电站或者机动车,服务于管理人的利益,危险性和有用性是有内在联系的,因而特定的危险作为缺陷的结果出现在个案中,另一方面来说,缺陷通常在任何情形下对于企业家来说是无益的;反之,产品的缺陷与他的利益相背离。

    二、防止工业生产固有的风险。立法者制定的欧洲指令非常明确地陈述了没有过错的责任应当仅仅适用工业制造的动产。为对抗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联系的异常现象带来的特殊危险,购买者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这种想法值得探讨,因为尽管存在所有的合理措施,但产品缺陷从未能在大规模生产中绝对排除,检验也不能永远阻止缺陷产品在市场上出售。此外,在工业大规模生产中不可避免固有危险的观点能否真正证明源自缺陷结构或者不充分的使用说明的损害责任的正当性?

    三、企业责任。这种强烈的趋势——尤其是在欧洲和美国——对企业家课以特殊的更为严厉的责任(企业责任)能否帮助证明对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的正当性?也许不然,因为这样的责任——至少,在某些观念上——仍然以过错为基础而辅之以举证责任倒置,而且无论如何都不会与生产者责任同样严格。

    四、风险社会。产品责任是否可能唤起风险社会的观念?如果生产者对于其产品造成的损害发挥了清算中心的作用,他可以将赔偿费用转嫁给其总体上的客户群体,而这个群体正是从产品中获益。尤其无过错产品责任法产生的影响是,当从功能性的视角来看,企业家的地位接近于保险人,因为企业家将责任风险的产生考虑在他们的价格计算中,因此客户群体会被理解为风险社会,从经济角度看,客户最终承担了风险相关责任制度施加给企业家的成本。然而,这种想法仅仅适用于产品的获得者受损而不是第三方受损的情形。

    五、其他正当性。是否存在一些更进一步的想法,例如,可保险性——也许能够证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的正当性。经济分析能帮助提供对这一领域的深刻理解。对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可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明其正当性的理由,但是这样的正当性仅仅覆盖了今天接受的责任的部分范围或者还覆盖了一些当前未在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内的领域。因此,证明严格产品责任一般正当性的理由不能够涵盖将无辜旁观者包含在被保护人圈中。另一方面来说,正当性可能提出问题,为何相应的企业家不在和消费者同等层面受保护,或者为何严格责任没有出现在缺陷服务造成损害的案例中,或者为何仅仅动产适用严格责任而不是大楼或桥梁,又或者为何一些法律制度对药品有不同的制度,或者为何非物质的损害不能在一些国家获得赔偿?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