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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法院执行法宣工作的拓展与进路

2013-09-04 09:59: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28日,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大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努力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的信息传播格局。此会无疑将对全国法院大力推进新媒体建设产生质的影响。回顾近年来,随着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的舆论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案情矛盾复杂,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且执行人员大多实行单兵在外执法,与被执行人之间极易引发执法冲突,若没有一个有效的舆情应对措施,那么,一些执法中难以避免的冲突,便可能会在新媒体的传播与扩散下成为社会舆情热点,进而严重损害到司法公信和执行法院的声誉。为此,在新媒体环境下,加强法院执行法宣的建设和舆情应对,就如同狠抓审判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一般,已成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院声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一、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确立进军新媒体舆论宣传阵地的思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中所言,当前,网络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拓展深化,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生态和社会环境。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使得新闻传播已经从传统媒体为主的旧格局,演变成为新兴媒体、传统媒体及其他媒体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微博具有多媒介集成的融合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实时性和跟随性等特点,实现了传统传播环境下从未做到的“同时空、点对点”传播,已经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最快平台和主要渠道。

    会议的上述提法与要求并非空穴来风。因为自新媒体平台横空出世后,其对报刊、图书出版等传统媒体产业构成了巨大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报业明显出现了萎缩的趋势。如英国的《独立报》在1990年发行量超过40万份,从1995年起发行量开始下滑,到2003年9月只剩下20万份。据统计,世界报业自2001年以来,各国报纸10%的广告收入(约15亿美元)被网络媒体所代替。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图书出版业也面临市场萎缩的窘境。以日本出版业为例,日本出版业的销售额在1996年以后连续下滑,到2003年减少了17%。新兴媒体产业的崛起,对传统媒体产业,特别是对传统媒体构成冲击是毫无疑问的。

    虽然我国传统媒体的运行机制较之上述国家有所不同,抵抗新媒体的冲击防疫力要强些,但传统媒体的影响力正逐年消退的现象亦不容置疑。虽没有直接的数据予以佐证,但从作为媒体影响力晴雨表的广告收入中则可得到印证。据研究,2010年,我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增长速度高达55%,报纸的增长速度则为10%,而电视、期刊的广告收入非但未长,反而还下降了37%。这便是我国新旧媒体在相互角力过程中的生存现状。作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司法机关而言,就要顺应这一时代发展潮流,自觉与所处的时代同频共振,致力推进社会的发展。故,法院的执行宣传工作,就应当在巩固传统媒体宣传基础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向新媒体进军,力求占领新媒体舆论宣传的新阵地。

    二、按照先易后难步骤,逐步夯实新媒体舆论宣传平台的基础

    政法机关进驻新媒体的行为是柄“双刃剑”,运用得好,则可为增强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加分。反之,则会引发舆情上的失控,加剧对所在单位声誉的贬损。故,在新媒体的运用和把握上,任何不明就里的高歌猛进行为,都将会遭到新媒体的迎头棒喝,必将在新媒体的发展洪流中被击打得遍体鳞伤。但亦决不可由此而因噎废食,自绝于江湖之外。要知晓,只要按先易后难之顺序,有的放矢地把工作做实,便会发现新媒体不仅和蔼可亲,而且还能为单位的荣誉加分。就当前来说,法院执行法宣工作进入新媒体,当务之急便是进驻微信、微博两大平台。微信较之微博更具可控性,可优先应用。

    1.微信平台的进驻与应用

    微信作为一个移动应用,备受手机一族的推崇。当前,对于35周岁以下使用智能手机的年轻人来说,几乎无人不微信。故运用好微信平台,对于增强执行法宣在新媒体中的宣传力度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微信有两个子平台可供执行法宣使用。

    一是微信朋友圈在执行法宣中的应用。微信朋友圈的最早雏形来源于谷歌的Google+。后来,微信予以了借鉴并加以改进,可让微信主所有的朋友都能看见其发布的照片或文字,然后,微信主的朋友可以评论或者赞所发的照片和文字,但对微信主的朋友们来说,只有彼此共同的好友才能看到彼此的评论,完全属于熟人社区的信息交流。朋友圈的这一功能设计,对执行法宣来说,极利于对所发信息的掌控。因为,在确保所发信息能够有效送达每一个好友的基础上,法宣部门还可通过朋友们的赞或评论来了解他们对该条信息的态度,而朋友们所发表的评论,则不像微博中粉丝均可阅看他人评论,所可能出现的负面评论在朋友圈中引发第二次传播与发酵的弊端,有效避免了因朋友的负面评论而引发舆情失控的现象。

    二是微信公众平台在执行法宣中的应用。为满足广大微信用户对个性化资讯的需求,微信“公众平台”应运而生,微信主可通过自己的“公众平台”,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发布自己的信息和资讯,而其他广大的微信用户,则可随意订阅或取消他人在“公众平台”上所发布的资讯,进而增强了微信资讯订阅的针对性,有效避免了无效信息的干扰。目前,“公众平台”的微信主仅具备一对多及定向发布的功能,而其粉丝仅能对所收信息具备再转发的功能,而对此不拥有评论等功能。目前,针对“公众平台”上述较为单一的功能设计,对于初涉新媒体宣传的执行法宣来说,也是好事,因为在涉足不深的情况下,较为单一的功能有利于舆情的控制。而目前,微信规定,非认证的“公众平台”,每天只拥有发布一条信息的权利。故每位“公众平台”微信主当倍加珍惜每日一条的信息发布机会,努力提高所发信息的制作质量,以增强对其粉丝的信息粘度。否则,久而久之,“公众平台”的粉丝们将会用脚投票,果断取消对你的关注。

    2.微博平台的进驻与应用

    当前,微博是新媒体中发展得最为令人瞩目的一个平台,尤其是在资讯传播方面,其凭借着短、平、快的功能性优势,迅速成为现代资讯传播的主力军。对于司法系统人员来说,这种影响与改变,大家早已在云南“李昌奎案”、西安“药家鑫案”等社会热点案件有所领教。也正是上述短兵相接式的领教,使得司法系统中的一些人谈博色变,进而对微博产生了一种本能抵触情绪和深深的恐惧感,使得法院的微博平台建设,较之公安等其他政法单位,有着明显的滞后。但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先天的恐惧当缘于其对微博的陌生,当随着了解的加深、误解的消除,该种恐惧终将烟消云散。

    目前,我国各大门户网站都开设有自己的微博平台,如腾讯、网易、搜狐、人民网等都拥有自己的微博平台,但注册用户人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还当是新浪微博。由于用户群庞大、传播渗透力强,新浪微博已成为国内各级各界抢占新媒体宣传阵地的首选平台。但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正因为其影响力广泛,微博主所发信息若具瑕疵,将较其他微博平台而言,对博主声誉的贬损亦更具加倍的放大效应。2012年,湖南岳阳公安官方微博“岳阳公安警事”,在该市“天价切糕”事件中,对事件调查博文进行反复删发帖的行为引起了广大民众的猛烈吐槽,进而迅速引发成为社会热点事件,使得后续的处理工作十分被动,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故,在新浪网构建具有影响力的微博宣传平台已成为法院新媒体平台建设的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在构建过程之初,尤当注意谨慎从事,可从发布一些诉讼常识做起,从一些不具敏感性的执行案件报起,逐步深入地做好执行法宣工作。另,新浪微博中,其所推出微刊平台,虽然其用户量同微博不可比拟,但其也有一定的市场。故,对一些大篇幅的报道,也可采微刊的形式发布。

    (作者 唐荣刚 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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