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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优化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

2013-09-04 08:09: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使命。在经济发展中,检察机关对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根据我国司法体制设计和法律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应优化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惩治严重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惩治犯罪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应当看到,当前一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证劵期货市场,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侵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贪污、受贿、渎职等方面的重大犯罪案件,严重践踏市场经济法治,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对此,检察机关应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依法对其进行惩治。一是深入查办经济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阻碍查处严重经济犯罪的渎职行为;二是强化对严重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案监督,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减少和消除因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而放纵犯罪的现象;三是实行对重大案件侦查活动的介入制度,寓法律监督于引导侦查活动之中,进而与侦查机关共同提高查明和证实犯罪的能力,为加大指控犯罪力度打下坚实基础。

保护企业发展。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应当既严格依法办案,又重视关心企业发展。对于轻微罪案件的处理,强制措施上的非羁押化、处理上的非罪化、刑罚上的非监禁化是当今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向。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任务,并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申诉审查,以及量刑建议等一系列新职能,还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增设的刑事和解机制,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慎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职能优势。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甚至滥用刑事司法权的现象,导致对一些轻微罪案件处理不当。对企业和企业人员的轻微罪案件的不当处理,会给一些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制约其发展。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和企业人员的轻微罪案件。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强化诉讼监督。为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检察机关应从强化自身监督着手,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一是就自身而言,着力提升执法水平,严格区分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的罪与非罪,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和相关外部监督。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对诉讼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能。三是以诉讼监督为载体,为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提供法律救济,确保其辩护权、申请权、控告申诉权、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卢乐云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