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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2013-09-03 10:25: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海安县法院刑庭法官组织捕捞鱼苗的被告人放养鱼苗。王晓燕 摄

江阴市法院审理环保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一起“异地补植”。黄 剑 摄

    今年7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出席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主办的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并作交流发言。这次论坛的主题是“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被列为首届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分论坛之一。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前飞建议,“通过修法降低诉讼门槛,让环保公益诉讼倒逼环境治理。”他说,要让企业不敢、不愿、也不能污染环境,需要给民众以监督的便利,江苏等省市都有过很多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他认为可以考虑降低起诉门槛,鼓励民间提起公益诉讼;他提出,要像抓反腐败一样抓环境保护。“江苏要实现两个率先的新一轮发展,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就需要司法机关像抓反腐败工作一样抓环境司法保护,不仅要法律处罚到位,司法机关还要在推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与再造等方面有所作为。”

    让声音更加悦耳

    噪声,日趋成为环境污染源之一。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布了“十大环保”案例,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中院终审的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位列其中。

    2011年6月30日,原告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降到夜间45分贝以下;要求赔偿遭受噪音污染损失每人每月120元,自2004年8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计37920元,及以后噪音降到夜间45分贝以下之日期间的噪音污染损失。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要求被告将室内、室外噪音均降至夜间45分贝以下,有效措施为安装隔音墙,赔偿损失的期限自2004年8月19日开始计算。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本身不是国家标准,要求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常熟法院一审查明: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成立,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对通行车辆收费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太仓段于2004年8月16日通车。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五十三组16号(原沙溪镇三仓村五组16号)房屋在沿江高速公路建设之前已经建成,原告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在该房内居住至今。

    2004年8月19日,太仓市环境监测站对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五十三组16号房屋路基旁、居民房两处进行噪声检测,路基旁测点昼间为65.2分贝,居民房测点昼间为60.9分贝。2010年11月10日晚10时至10时20分再次进行噪声检测,宅南室外测点夜间为70.7分贝,宅西侧房间室内测点夜间为57.7分贝。

    审理中经现场勘察,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五十三组16号房屋为三上四下房屋,面南朝北,西边为高速公路,距离高速公路路面18米,距隔离栅10米。原告房子于1983年至1985年之间建造,原告一家人都住在里面。建设高速公路时,主线上的房子必须拆除,其他的动员拆除,许秀玲一家不在强制拆迁的范围之内,也没有为了经济补偿拒绝拆迁的情况。

    常熟法院一审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原告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居住的房屋建造在前,沿江高速公路建设在后,自沿江高速公司建成通车后,原告所住房屋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正常的生活受到来自沿江高速公路的噪声污染的干扰,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沿江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鉴于原告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地区,故对其要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及赔偿自2004年8月19日到噪声降至国家标准之日间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常熟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原告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居住的太仓市沙溪镇胜利村五十三组16号房屋室外噪声夜间降到55分贝以下,室内噪音夜间降至45分贝以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6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于每月30日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许秀玲、时雪锋、时蕾、严彩华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至第一款履行完毕止。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表明:对高速公路的噪声污染,如果管理者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公路两侧的噪音指数,沿线受其影响的居民可提起诉讼,要求管理者修建隔离墙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将噪音降至国家标准,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让大地更加碧绿

    去年,无锡市荣获中国最具国际生态竞争力城市称号。如今,无锡太湖街道辖区内绿地率达到44.2%,为太湖新城打造出令百万群众受益的“新城绿肺”。人们在赞美太湖风景区的时候可曾想到,这里饱含着当地法官的辛劳和智慧。

    仅去年以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三起事关绿化的案件。2012年6月,无锡热心市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举报,反映当地某景区在建动物园和欢乐园过程中,破坏山林植被,影响生态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后,于2012年9月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某景区在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占用3677平方米的林地,用以建造观光电梯。据承办法官介绍,虽然被告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建设的性质,但未获得用地批准,其行为客观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果要求被告原地恢复林地状态,拆除已建大型设施,则是对财富的极大浪费。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和补植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拟订了三套“异地补植”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在广泛听取民意后,法院判令被告于六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

    滨湖区依山傍水,很多村镇都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有一段时期,部分村民借着熟悉地形之便,大量上山砍伐成年树木,再圈地种植杨梅树等经济作物,以此来增加收入。由于这种做法容易赚钱,很多村民都开始效仿,当地植被环境遭到破坏。行政机关对此行为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村民大多选择在夜间砍伐,很难调查取证,未能解决根源问题。

    为防止毁林现象进一步蔓延,滨湖法院环保合议庭牵头启动司法行政联合执法机制。鉴于区农林局所查明的毁林事实证据确凿,法院于2012年6月向全体村民发出了禁止令。禁止令中明确,如有违反禁止令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在相关涉案区域张贴该禁止令后,当地百姓意识到擅自砍伐山林是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停止,禁止令张贴以来,根据当地政府反馈意见,未有新的违法行为被发现。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遏制破坏行为越快越好!”该院院长王春林说,因法院的裁判一般具有滞后性和补偿性,有时候不能起到及时救济的效果。因此,有必要采取发放诉前禁令的手段,先叫停再裁判,为环境保护赢得时间。5年来,滨湖法院共计向各类企业、饭店以及其他场所发放50余份环保禁止令。

    让天空更加蔚蓝

    “烟囱林立,浓烟滚滚”,这是人们赞美当年英国工业革命繁荣的景象,然而,英国却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人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位于江苏省东部的海安县,前几年也是“烟囱林立,浓烟滚滚”。上世纪80年代,这里被列为江苏省综合改革试点县和沿海对外经济开放县,连续七年进入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行列。经济的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条件,同时也对当地环境资源造成了很大压力。2011年,根据国家企业转型升级要求,当地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整改,一批砖瓦厂、蓄电池企业首当其冲。

    据海安县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全县有近20家砖窑,这些窑厂建于上世纪50年代,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劳动密集型特征突出,大多以承租方式对外经营。窑厂的职工以贵州、河南人为主,且绝大多数已在海安落户。面对突然下达的关闭令牌,窑厂里工人们聚集到当地政府院内,并声称要去省城集体上访,坚决不同意关闭窑厂。承租人与企业实际所有人多次交涉,当地政府多个部门也数十次联席协调……可到期后没有一丝进展。

    这些窑厂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下达关闭令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执行这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官们深入每个窑厂,了解开窑烧土需要耗多少立方泥土、多少吨煤炭;把职工分成小组,建议工人兄弟们选出本组意见的代表;要求政府做好评估,及时、足额交付补偿资金,引导工人转移就业岗位,妥善做好工人的安置工作。

    “我当时就想不通,我们厂不亏损,为啥要关呢?”一位年轻职工回忆说,“庭长那番话让我觉悟了!我们每天吸一鼻子灰,伤害自身的健康,只不过现在还没有反映出来,等到病了后悔就来不及了,还要考虑周边群众和子孙后代。再说,泥土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只图赚钱……”

    海安法院院长王平告诉记者,关闭产能落后的窑厂、蓄电池企业是县委县政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一项可喜成果。司法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法官们的共识。为了配合做好小砖窑的关停工作,他们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大批棘手的劳动争议纠纷,保障了近20家窑厂、近10家蓄电池企业的平稳退出。如今的海安,高耸的烟囱,冒了几十年的浓烟不见了,老百姓享受着蓝天白云的天然福利。

    让司法更加显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后,江苏法院全面启动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机制试点工作。

    早在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遭受饮水危机的无锡,为了加大对太湖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法庭”,这是江苏首家环保法庭。

    去年,江苏高院下发了《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南京、无锡、徐州三家中院和九家基层法院开展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积极营造专业化审判氛围。各试点法院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备审判业务骨干,集中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实现了环境保护刑事、行政案件集中三家基层法院管辖。苏州中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非试点法院均成立了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合议庭,溧阳市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积极开展集中化审判工作。

    严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全省法院前5年共受理一审环保刑事案件1568件,审结1568件,涉及被告人3094人。认真审理好土地、滩涂、湿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审结此类案件67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犯罪行为,审结此类案件1286件。2012年11月,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决江苏首例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案。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资源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结此类案件15件,惩罚罪犯21人。

    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恢复责任制度,处罚理念从金钱罚到行为罚。在审理李华荣、刘士密盗伐林木案中,无锡中院判决盗伐林木的两被告在一个月内补种19棵意杨树,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替代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全省民商审判前5年依法审理因阳光、大气、水、噪音、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一审环境侵权案件507件,审结515件。省高院与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强化了与环保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

    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全省法院前5年共受理一审环保行政案件2943件,审结2929件。南京中院妥善审理了两起当事人(实际涉及周围多个小区住户)起诉江苏省环保厅、第三人中国移动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撤销环保行政审批、环保验收的移动通信电磁辐射污染的新类型案件。无锡中院在审理无锡市住友苑小区居民诉无锡市水利局行政违法一案中,发现案件涉及太湖治理的重大方针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建议组建专家组妥善处理小区居民地下室渗水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引导全社会维护公共利益。省高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等问题下发了指导性意见,无锡中院先后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推动相关职权机关、社会组织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全省法院妥善审理了十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无锡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非政府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滨湖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无锡太湖明珠欢乐园有限公司、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是首例判决异地补植的公益诉讼案。

    “修复生态环境是致害人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司法应依托审判有所作为。”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告诉记者,无锡中院积极倡导“倾当事人之能、举社会之力”的理念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中院和市政府联合出台了《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办法》,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保公益金,现已筹集环保公益金合计100万余元,先后投入30万余元进行树木和植被种植。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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