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评论频道> 谈法治

江苏法制报:违反出庭义务的强制与惩罚

2013-09-03 10:07: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韦东宝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十分关键。因而,对违反出庭义务的证人进行制裁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本文主要针对违反出庭义务的强制与惩罚进行浅要剖析。

一、证人出庭的强制措施——拘传规则

拘传是保障证人出庭的重要手段,其与罚款、拘留甚至判刑等处罚手段相配合,才能实现手段与目的的结合。“由于强迫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宗旨所使然,除了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必要的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以外,还应当一并对证人做出拘传其到庭的强制措施,因为作为拘传这种措施,对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人而言,是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实践中,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实行拘传的立法例也比较多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措施。鉴于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拘传规则。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必须到庭的重要证人,经法院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院长签发拘传票;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二、违反出庭义务的惩罚措施

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对违反出庭义务的证人作出惩罚性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相关惩罚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选声誉罚,即警告、训诫等措施。鉴于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在处罚措施上首先应以教育为主,对第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证人,法院应对其进行警告或训诫,并在证人所在社区(村)和单位进行通报,既使其意识到行为的错误,也对周围的群众起到教育作用;对二次传唤仍不到庭的,在拘传前再次进行训诫。

采用财产罚,即责令证人承担相关费用,并处以罚款。对进行训诫后证人主动改正的,应责令其承担拒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费用;对拒绝改正错误的,除拘传到庭外,还应处以罚款。

适当采用人身罚,即对证人进行司法拘留。对拘传到庭的证人仍拒绝作证,且态度恶劣的,在责令承担费用和罚款的同时,可处15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