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晶晶
[案情]2011年12月7日,张某骑车下班回家时在厂区被同厂职工撞伤,造成骨折,肇事者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合计4.55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人社局裁决厂方赔偿张某工伤损失14.77万元。张某认为人社局计算有误,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企业赔偿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评析]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兼得原则,即“部分兼得,部分补偿”。本案中,企业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张某的工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且构成伤残,企业应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张某因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企业应予支付。对张某已从肇事者处获得的赔偿款,根据“部分兼得,部分补偿”的原则,在工伤待遇中相应扣除。故法院判决扣除张某已获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判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