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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欠款并非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3-09-03 10:05: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顾连凤 徐 华

【案情】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06年2月8日被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被通缉,2007年8月29日被抓获。其在被通缉期间,于2006年5月6日,与朱某经营的某汽车出租服务部签订一份租车合同。后该车辆于2007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朱某。按合同约定,朱某要求孙某给付租金125500元。该笔债务产生于孙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遂将孙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应对孙某所欠车辆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租车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租车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刘某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孙某租车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分析,孙某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外实施诈骗车辆的犯罪行为,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06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通缉,2007年8月29日被抓获,其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于2006年5月6日向朱某经营的汽车出租服务部租赁车辆,虽然当时其与刘某系夫妻,但可以认定其租车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故因租车所形成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