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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之适用

2013-09-03 10:03: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在没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多结合交通事故具体情形、生活经验,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定优势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责任。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运用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实践中该原则也有被滥用的风险,故有进一步规制的必要。

一、无责任认定书情形下,“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情况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没有定责,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问题,在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事故情况主要有两类做法。

一种做法是: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成因及双方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无法认定侵权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故应驳回受害方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做法是: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根据当事人所述的事故发生具体情况,不仅仅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并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最终确定责任比例。

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内涵及理论评价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两种做法及争议并无优劣之分,本质上也并非观点之争。之所以出现两种做法,本质上源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法官要选择是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结合具体案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理论上而言,“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该理论源自日本的司法实践,是过失相抵原则在各类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基本理论是根据行为的危险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的轻重。

三、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基本条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基本条件有: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受害人有一定过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对受害人具有间接影响力。

举证责任。为防止“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滥用,应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对以下事实举证: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害与被告驾驶车辆具有因果关系或有影响关系。原告无法尽到初步证明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的举证范围:己方尽到注意义务;被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认定标准。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基本的认定标准有: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时应注重比例原则,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通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

孙 泳 赵明扬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