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久,有人突然问起:“当你面对一个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而他的家属为此哭得死去活来时,你怎么想?”从没认真想过这样的问题,他的问题令我有点不知所措,现在仔细想来,让我联想到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如何抉择的问题?
一个事件的最终法律定性,有时是在违背情理的基础之上,甚至与代表着情理的民意相冲突,如上所述的罪犯一样,在特定的案件事实里,或轻或重的裁判结果总有可能与民意相悖之处。但是,法律规范自然有着自身的法则,在民意反映到执法者面前时,执法者只能听从法律的命令,顺从法律自由的观点。一个法治的国家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行事,民意呼吁表达的是一种正义的呼声,但是法律不能因民意而左右,被民意呼声所捆绑,否则,就会丧失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尊严。
在一些个案中,代表各方利益的诉讼参与人,有时出于获得胜诉的目的,将民意的支持作为争取的焦点,想把自己的观点绑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让自己来引导所谓的主流评价,以此来左右政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化。在面对这类案件时,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如何让案件的处理,每一人都能从中感受到人性之美,又没有损伤法律的尊严,做到情理与法理兼顾。当然,我们无法实现每一案件都是如此,但这是我们应当走追求的目标。
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法律评价与民意的倾向并不是一对必然的矛盾综合体。法律并不排斥人情,没有一丝人情味,时刻保持它的冰冷坚硬,这样的法律也并非公众的福音。但是,我们不能在人情面前去牺牲法律的尊严,如此,必是法治的一场灾难。执法者也有常人的感情,在面对一些个案中的违法犯罪者时,必然有其温情的一面,但违法犯罪者身上让人应当体恤的一面,决不可成为执法者牺牲法律尊严而去展现温情的借口。如同医者仁心一样,法者仁心也是如此,只是在这一位置,需要保持对法律的尊重。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余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