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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专题询问充分发挥监督实效

2013-09-02 13:56: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立法、任免、监督及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长期以来,对于监督权的行使,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较多的方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垂范,围绕中央决算、粮食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开展专题询问,动作之大、力度之大、反响之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给各级人大常委会树立了一个样板。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同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也首次启动专题询问。2012年9月26日,辽宁省就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和使用情况首次开展专题询问,辽宁省副省长陈超英率领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到会,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询问一一给予明确答复。今年,辽宁省还将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蓝天工程”情况、省农田水利建设情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情况进行3次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丰富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形式,促进了地方政府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专题询问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力的一种新方式,呈现了常态化趋势。但在工作实践中,专题询问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思想观念保守、主体意识不强;开展专题询问所依托的制度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专题询问跟踪落实工作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以充分发挥监督实效。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定位是开展专题询问的前提。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而言,对专题询问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定位,要敢于摒弃面子观念,消除顾虑心理,端正责任态度,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既要“勇于发声”,又要“敢于发问”。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不论取得的效果怎样,目的都不是“吹毛求疵”找“毛病”,更不是为了让政府官员“出一身冷汗”,人大和政府有着共同的愿望和目标,那就是通过专题询问这种监督形式,更好地推动工作取得进展。

  二是制定规则、规范程序是开展专题询问的基础。要使专题询问收到实效,不仅要确立社会普遍关注的有价值的议题,更要对询问议题的确立程序、询问前的准备、联组会议上的询问者与到场的询问对象、询问过程(包括问答的时间、次数等)以及询问后政府的回应以及问题的最后落实都应该作出严格规定。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制定专题询问议事规则。

  三是提高质量、明确选题是开展专题询问的关键。“问”是专题询问的应有之义。专题询问的关键在于问什么、怎么问。询问不能追求场面热闹,把“让回答者下不了台”作为询问成败的标准,这违背了开展专题询问的初衷。要高质量地确定选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人大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真实情况;二是人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了解它们在相关领域的工作重点、面临的困难,哪些问题需要人大推动解决;三是各相关委员会和询问人要对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高质量的问题,特别要找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而且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专题询问要“问”大事、“询”大局,“问”热点、“询”焦点,切合民生改善之所需,具有整改落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有回音”、“抓落实”是开展专题询问的落脚点。开展专题询问,问答只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如果“问”后工作依然如故,专题询问就成了走过场。专题询问,要有实实在在的内容,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能扎实推动工作,从而起到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和作用。专题询问并不只是为了“问”而“问”,关键是要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询问只是开始,解决问题才是询问的最终目的,绝不能有问无果、一问了之。因此,每次专题询问后,应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形成专题询问意见书并及时交办。专题询问意见书应包含专题询问基本情况、专题询问涉及的问题汇总及被询问人的答复、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个部分。专题询问意见书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及时交“一府两院”处理。对专题询问中反映强烈、需要强力推进的某些重大问题,常委会还可适当作出决议;二是对询问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可采取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听取专项汇报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特别是对询问对象承诺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重点督办,并要求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三是建立专题询问工作落实情况问责机制。在专题询问进行后两个月内,常委会应听取和审议落实情况报告。对办理不力、落实不到位、表决未通过的,常委会应提出审议意见,要求报告机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常委会再次报告。

  五是让询问成为常态是开展专题询问的方向。根据监督法,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一府两院”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落实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被询问的部门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行使询问权的目的是获知“一府两院”的有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以督促被询问部门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法律层面来说,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理性对待人大的专题询问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大胆探索,在法律的框架内,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形成符合工作实际的促进询问常态化的操作方法和途径。(郭颖)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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