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子轩
伴随着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谣言由此插上快速发酵的翅膀,网络谣言泛滥也随之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为防谣止谣,通过立法使不法者“三思而后行”的呼声也愈来愈高。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执法当比立法更合时宜、更符实际。
理由之一,我国有关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众多,治谣有法可依。网络谣言突破言论自由的合法尺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秩序,应受法律惩罚。从民事到行政再到刑法,网络从未成为“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从未成为“法外之行为”。首先,在民事法律领域,网络谣言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行政法律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均规定有对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在刑事法律领域,虽然现行刑法尚无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罪名,但对应受刑事惩罚的制谣、传谣行为,刑事法律并非“束手无策”,比如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均可视案情规制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危害国家完全的制谣、传谣行为。在此情况下,立法岂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徒增法治成本。
立法不是把万能钥匙,也不是包治百病的救世良方。当前,通过立法使不法者“三思而后行”,不过是立法依赖症的病情发作,泛立法主义的具体体现。现有法律制度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把防谣止谣的目光和精力过多投在如何立法上,而不放在如何把现有法律执行到位上,无异于医生给病人开错方子、抓错药,贻误治疗时机,害莫大焉。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只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执行到位不缺位,才可能让谣言止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