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建筑公司拆除羊毛衫市场内的房屋系受镇政府拆迁办委托而实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故撤销原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的羊毛衫市场曾是浙江省最大的羊毛衫交易市场,在国内也首屈一指。但如今已人去楼空,破败不堪。原市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蔡维君告诉记者,这一切源于2003年邱隘镇政府把羊毛衫市场地块拍卖给了一房地产公司,准备进行升级改造,此后,信访、官司不断。
宁波市中级法院的原审判决书认定:本案原告徐益军等16人原系羊毛衫市场的房屋所有权人。从2005年开始,分别与邱隘镇拆迁办签订协议,同意腾空拆迁。2012年9月,邱隘镇拆迁办与浙江天苑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羊毛衫市场的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给后者。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2年9月12日,浙江天苑建筑公司组织500余人,不顾房屋所有权人苦苦哀求、阻拦,对市场内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徐益军等16人事后了解到,这一项目并没有领取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的规定。他们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涉案项目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如果一方不同意履行拆迁协议,另一方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房屋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为此,他们向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被驳回;徐益军等16人于今年5月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9月12日,徐益军等16名上诉人的房屋被邱隘镇拆迁办委托浙江天苑建筑公司拆除,邱隘镇人民政府认为该拆除行为系天苑公司合同行为于法无据。天苑公司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系受邱隘镇拆迁办委托而实施,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邱隘镇人民政府承担,故上述房屋拆除行为应属邱隘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被上诉人鄞州区政府认为拆迁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原审宁波中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高院判决撤销宁波中院行政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鄞州区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浙江高院首例判决政府“强拆”败诉,也是目前国内第一例,其对于制止非法强制拆除、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将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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