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走偏,终身被“烙印”。未成年期犯罪,在现行法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影响着一个人的人生方向。
新刑诉法中只有百余字的一段关于“前科封存”的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可其法律效力仅仅停留在有限的封存上,让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该制度虽已实施近8个月,但价值大打折扣。
众多未成年人案审判一线法官呼吁,立法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尽快从已经进步的“前科封存”走向“前科消灭”,剔除立法中终身剥夺未成年犯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未成年人能够不受影响地就业、入伍、升学,真正“无痕”回归社会。
全省法院发出首份封存告知书
7月中旬,小海、小俊和他们的父母相对松了口气,因为这天两人的一审判决虽然生效,但南城县人民法院同步对这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犯罪记录予以了封存。
一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分别送达给了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办案机关。
“我们将依法执行好封存规定。”接到告知书后,南城县公安局法制科熊副科长表示。据介绍,全省各级各地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工作仅停留在对档案分开管理,这是全省法院针对前科封存工作发出的首份封存告知。
“也就是说,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之外,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借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南城县法院少年庭庭长徐琴芳告诉新法制报记者。
南城县法院此举,缘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的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一条款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终建立。
徐琴芳介绍,为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南城县法院创新采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两种载体相结合的模式,即对外告知,对内通知给办公室(档案室),督促其依法履行好封存义务。
未成年人犯罪“烙印”一直存在
南城县法院向各单位送达告知书的做法得到了未成年犯家长的认可,也是该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
记者在采访了萍乡安源、芦溪,吉安永丰、安福,九江武宁等地十余家法院后了解到,前科封存制度已实施近8个月,各院虽然做法不一,但均对前科封存工作作出了相关措施。
目前,萍乡、九江等地各级法院的做法是审理完结后,把案卷分档保存,在未成年人档案柜上贴上打了“封”字的封条,若需要查询档案,则须少年庭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夏晓媛认为,刑诉法规定的是“应当封存”,即办案单位依刑诉法规定各自启动封存。
采访中,很多检察机关同样对不诉留档的案件予以了档案封存。
记者了解到,近8个月来,各法院封存的未成年犯档案,绝大部分还属于新法实施前就已经在“不公开审理”范畴的案子。
“这项制度意义非凡,但因为之前的未成年案件的保护工作就已经相对完善,如果说前科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犯有立竿见影的保护与帮助,还是稍显牵强。”徐琴芳表示。
“有些媒体宣传一朝封存逆转了孩子一生的命运,有些夸张。”新余渝水区检察院负责未管工作的检察官吴杰表示。
追本溯源,关于未成年人前科问题的法制一直在进步。据介绍,早在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中首开先河,通过采用“淡化前科”的做法消除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新刑诉法施行后,虽然一直提及封存和淡化,但“往事”并不如风,封存不是真正的消灭,未成年犯罪“烙印”一直存在。
“长期以来,法律的进步都还只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法律状态的一种暂时保密和不予泄露的状态,并不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从档案中抹消。”夏晓媛表示,如果按普通成年犯的档案管理方法,法院档案没有“销毁”一说,之前的法律状态将一直不会消除。
法律效力仅停留在“有限封存”
“这意味着,很多行业与岗位,对有前科的孩子彻底关闭了大门。”徐琴芳告诉记者。她列举了现行法律中相关规定:
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条、第11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也有同样的“禁止”条款。
徐琴芳表示,因为现行的前科封存制度,可“封”亦可“解”,现实情况下,如遇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为办案需要或依法定事由进行查询的,或者未成年人被发现漏罪未作刑事处罚等,均可“解封”。一旦查实有前科,将自动失去以上各法律条款中提及的相关资格。
“新刑诉法中虽然只一段百余字的内容,但规定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可其法律效力仅仅停留在有限的封存上,已使该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颜志宏表示。
建议尽快走向“前科消灭”
颜志宏向记者回忆其办过的一个案子:“被告人原是萍乡一所重点高中的学生,犯罪原因是他的400元生活费被人抢走了,为了不跟父母伸手要钱,他便打算也去抢400元回来。于是,在一次晚自习后,他拦截了一个过路女子抢得400元钱。但是,抢钱后在逃回的路上,他突然觉得自己做了一件‘不好的事’,碰巧路边开来一辆警车,他拦住了警车主动自首。当时他正读高二,法院决定对这个孩子从轻处理,便作出判一缓一的判决。后来这个孩子成功考入一所高校。”
颜志宏告诉记者,法院有时会对这个孩子作回访,虽然他学业顺利,但能感觉得到他内心还是会有些沮丧。“因为他内心非常清楚,自己无法和同学一样,去选择是否要参考教师资格,是否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表示,应切实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保障体系,剔除立法中终身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未成年人能不影响其就业、入伍、升学等,保障其真正“无痕”回归社会。
“立法中,这种终身剥夺一个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人性化的。”夏晓媛表示,站上讲台做一名教师、穿上军装做一名军人、手执法槌做一名法官……这些,是很多青少年涉世之前就极易拥有的一些憧憬和人生追求,但在现行法律中,因他们在懵懂期犯下的一些错误而让这些梦想破灭。她建议,立法步子应更加迈大一步,尽快从“前科封存”走向“前科消灭”。
◎文/南成宣 首席记者程呈 实习生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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