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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压力山大”法律如何认定“过劳死”

2013-08-30 09:48: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法治报 

部分上班族一周难保有一天的休息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用工需求不断增长,劳动者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白领一族”、“IT行业”更是承受着更为严重的精神压力。过劳死,尤其是青壮年过劳死现象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现 象 “IT民工”加班是常态

    2013年5月,广州市某IT公司员工在早晨上班的路上,倒在公交车里,不省人事。

    记者于8月23日晚来到这家IT公司写字楼。此时办公区域灯火通明,近一半的位置还坐有员工在工作,外面的休息区有几个员工在看电视、打乒乓球。

    一名研发部门员工张某告诉记者说,他来公司已经快2年,基本已经适应了加班的状况。自己几乎有80%的时间都不能准时下班,一直工作到晚上九、十时几乎是常态,而且公司是五天半工作制,一周之内,只有一天能踏踏实实睡个好觉。

    据该公司员工反映,“研发是加班最为严重的部门,测试和市场运营部门加班情况也比较严重”。张某告诉记者说:“一整天的工作下来,身心已经很疲惫了,但是一想到还有方案没出,明天、后天排得满满的要交的东西,便又忍不住去想这些工作”。

    然而,对于这样的工作强度,员工们是怎么看待的呢?张某告诉记者说,其实自己公司也只能算一般般,在同行眼中,是个“适宜养老”的公司,比这加班严重的公司多了。而对于是否能接受,张某开玩笑地说:“给我钱我啥都干”。

    规 定 劳动强度的法律认定

    ●法律对“过劳死”暂无规定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那么,怎样的劳动强度才算过劳呢?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该是多少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然而对于过劳的具体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是否只要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长就算过劳,还是过劳的认定,需要满足劳动时间达到某个数值才算呢?这一方面的规定至今还是较为空白。

    ●“过劳死”难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过劳死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在认定上也具有一定的困难。

    据了解,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一般很难将过劳死划入这种特殊的职业活动中。

    记者采访了相关的学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继承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下,过劳死应该可以纳入工伤的范畴。在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因为《劳动法》立法的本意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做出过细的规定。如今,劳动力需求量增大,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应该更为实用,而不是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设置障碍。当社会发展到一定层面,有这方面的立法需求,法律也应该随之变迁,去解决在实务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破 局 如何处理“过劳死”引起的纠纷

    ●“过劳死”必须提供“过劳”证据

    在实务中,过劳死的处理依据是什么呢?

    合盛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表示,过劳死的案件在实务中是尽量依据工伤的相关条款去处理的。如果能够申请认定为符合工伤的相关条件,那么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但是认定工伤基本是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所以很多过劳死的案子不能在这方面寻求有力的帮助。

    另外,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同样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在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中也详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视同工伤同样需要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

    此外,如果职工出现非工伤死亡,公司也会补贴一部分救济费用,但是费用较少,基本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如果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寻求救济,从侵权的角度,打民事官司也是一种途径,但是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自己举证。”朱律师说,“要想证明过劳,必须要提供加班的证据,证明过劳的存在,同时还要证明过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举证存在困难,目前主要是依靠医学上的死亡鉴定。过劳死毕竟是由于过劳引起的身体各方面的疾病,正常人是不会突然产生的,要证明这种死亡是长期的受外来因素影响,或是由外来某种因素加剧的。朱律师说,“在实务中,比如一个人最后是患心脏病去世的,那么,他发病的病因是什么有时候还是比较难证明。毕竟一种病的诱因是很多的,是由很多个点来导致的这一结果,很多公司会辩称劳动者本身就有熬夜、晚睡等习惯”。

    ●员工可要求在合同明确劳动强度

    劳动者如何维权?张教授说,“即便在法律没有做出变迁的情况下,也有很多途径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劳动合同上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因为现在很多公司的加班现象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因此,可以将这一点明确的列入合同之中,如:工作的劳动强度如何,每天、每周工作多少小时,如果一个月超出正常工作时长应如何处理等,在法律的层面进行限定,这样既可以保障劳动者平时的权益,也可在出现问题后有依据可循。当然,很多公司的格式合同中是不会有这样详细的条款的,因此,在国家行政层面去保障将条款写入合同也是在未来需要努力的”。

    加强对公司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也是规范用工市场的一项措施,张教授介绍,“劳动保障部门从国家行政层面去介入可能会更有效”。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属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公司侵权成本低,又非常容易,而劳动者想要维权却很艰难。因此,可以通过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的方式,明确工作时长,超时多久会导致过劳死,同时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想要维权,最重要的是证据。张教授说,在事务处理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劳动者无法举证,保留证据是劳动者必须提高的意识,保留自己的考勤记录,哪怕是在日记里进行记载,才能为日后维权提供凭证。

    在法律上,《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然而在实际中,实施起来却远没有那么理想,毕竟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对单位进行举报、投诉上的顾虑。

    ●劳动者应增强体育锻炼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过劳死第一大国。同时,过劳死的人群越来越向都市白领一族集中,很多人处于亚健康状态,活在透支生命的边缘。

    某会计师事务的员工陈某告诉记者,“压力真的很大,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环境就是这样,平时有时间回去做做护理、按摩、出去旅行,也是一种减压方式,不然真的会承受不住。”

    当问到如果自己的身体已经处在一种亚健康状态,是否还愿意继续加班时,几乎所有人表示,还是会加,“既然不能改变公司,就只能改变自己”。张某说,“抽时间多出去锻炼一下,跑跑步,出一身汗,能让自己大脑放松很多。”

    ■他山之石

    目前,台湾等地对于劳动者“过劳死”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如不遵守,可能会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

    台 湾:

    2011年3月,台湾“劳委会”着手翻修“劳基法”,大幅提高雇主违反“劳基法”的罚则,达到原有标准的3~5倍。其中,雇主若被查获超时工作,最高可罚20万元。除了加大惩处力度,为了防止有钱的资方肆无忌惮,“劳基法”还规定,将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及负责人名单。违规厂商及负责人名单除在地方政府公开张贴外,还将登录在“劳委会”网站,提供给外界查询。

    美 国:

    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 本:

    日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自上世纪80年代,日本就正式将“过劳死”确定为一项死因。1988年,只有约4%的申请案例被认定为“过劳死”。2005年,这一数字上升至40%。如果被认定为“过劳死”,死者家属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取2万美元左右的抚恤金,有时还能从公司获得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因此,加班不是公司的免费午餐,甚至于有可能倒贴老本。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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