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考核机制建设而言,省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以省级院的考核机制为分析对象,对于考核机制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鉴于在高检院统一考核之后,不少省级院改变原来的考核方式,统一采用高检院的考核标准,分析省级院考核情况的多样性已不具有实际意义。在此,我们以11个省级院在高检院考核实施前各自的考核标准(2008年版)为蓝本,同时,从国内外考试制度中借鉴合理成分,以期从中得到启示,从而推进、完善考核机制建设。
部分省级检察院考核重点内容的分布
一是注重办案数量。省级院的考核,对办案数量均非常重视,尤其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如对反贪工作的考核中,11个省级院对下考核时,均以一定的办案数量为基数设立考核点。如湖北省以三年平均立案数为基数进行考核,安徽省对市级院考核时以被考核单位所在地级市全市基层院平均立案数为基数进行考核,吉林省以立案5件为基数进行考核。省级院对反渎工作的考核与反贪类似,也设立基数,此处不再赘述。
二是注重办案质量。各个省级院对办案质量也高度重视,在考核中以不同的方法加大对办案质量的考核评价。在反贪工作中,强调案件的移送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湖北省检察院要求案件侦结后的移送起诉率达85%以上;山东省检察院设立了有罪判决率基数。在公诉工作中,黑龙江省检察院把提起公诉准确率达100%作为加分因素;山东省检察院、江西省检察院把抗诉获改判作为加分因素。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黑龙江省检察院要求审查逮捕准确率要达到99.8%。
三是注重办案效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各省级院对办案效果也较为注重。如黑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检察院在对下级院考核时,均把大要案的办理作为加分因素;贵州省检察院在强调大要案的同时,把冤假错案作为重要扣分因素。在公诉工作中,湖北省检察院把指控犯罪效果好、社会反响好作为加分因素;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湖北省检察院对于引导侦查效果明显的予以加分。
四是注重办案规范。各省级院对规范化办案、文明办案比较重视,在考核中把办案规范作为考核的重点之一。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湖北省、福建省、吉林省检察院等把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文书齐全、管理规范有序作为加分因素。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江西省、甘肃省检察院将备案材料上报不及时、报请程序不规范的作为扣分因素。
五是注重延伸监督。调查发现,不少省级院在对下考核中,不仅仅就业务论业务,同时对与业务紧密联系的还同步考核,以激发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11个省级院中,有7个省级院均对此作出规定。如山东省检察院对于在反贪办案中引发上访的予以扣分;安徽省检察院把反贪侦查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同考核,发出的检察建议被采纳的作为加分因素。
六是注重队伍建设。在业务考核中,不少省级院把业务考核与队伍考核同步进行。在11个省级院中,有6个省级院在业务考核中融入了队伍考核情况。在反贪业务考核中,如福建省检察院把参与上级院办案的作为加分因素,列入省检察院、高检院侦查人才库的作为加分因素;吉林省、贵州省检察院把组织反贪干警培训的作为加分因素,未组织培训的则予以扣分。
部分省级检察院考核方式的运用
从实践来看,考核方法得当,不仅体现出考核的公平、公正,同时有利于调动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激发内在主观能动性。如果考核方法不当,容易对检察业务工作造成不适当的评价,甚至容易造成有的院为考核而考核,引发考核中造假、作假现象的发生。从11个省级院来看,在考核方法的选择上,主要体现为两种方法。
一是书面考核。如对反贪立案的考核,采取以立案决定书、统计报表为标准计分。这种方式对于地域广阔、辖区基层院数量较多的检察院来讲,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且易于进行量化排名。如浙江省检察院对于反贪业务工作的考核,在完成立案平均值方面,以立案平均值、立案决定书、省院个案跟踪表、统计报表为考核依据;对于审查逮捕规范的考核,采取以审查逮捕报表、提讯笔录和不捕说理文书为考核依据;对于立案监督情况的考核,以案件来源材料、办理立案监督审查表、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回复函、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和省市院报表为考核依据。在公诉考核中,黑龙江省检察院对于侦查监督的考核,以基层院提供的追诉漏罪、漏犯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案件线索移送函或退补侦查文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为考核依据。纵观11个省级院,对于基层院的考核,多以书面考核为主。
二是当面考核。有的省级院在考核中,采取抽取某个或某几个基层院,派出考核组当面考核,对各项业务的考核采取当面听取汇报、查看正卷、副卷、抽查法律文书、点击网上办案系统等方法,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在检查完毕后,当面通报,指出不足,督促改进。同时,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当地党委通报。这种方法,费时费力,工作量大,难度也大,所以只是抽检,无法全面开展,但对被抽检院工作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
从借鉴中重构考核机制
借鉴以上各省级院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重构考核机制的建议:
一是科学设置考评权重。各省级院的考核对于办案工作均给予了充分重视,在考核分值的匹配上,在提高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上都列入了考核范围。因此,在考核机制建设中,业务分在检察工作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必须高,要充分体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同样,对各业务考评中小指标的权重设置也要体现上述思路。
二是考核方式应多样化。单向考核,对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者临时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评成绩。网上考核,探索建立网上绩效考评信息平台,在三级检察网上设立考评系统,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通过考核软件进行操作。严格填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绩效数据的积累,实现对考核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公平性。抽检考核,通过与法律文书对照后对案件进行事后的追踪调查,深入到基层院当面考核,通过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同级司法机关,对被考核院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以建立多维度、层级式绩效考核方式,体现检察工作的全面性、科学性。
三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实践证明,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仅以量化进行考核存在不少弊端,不能全面、科学地反映检察工作。应当积极借鉴考试制度的合理因素,在保留“客观性”的同时,增加“主观性”分值。在业务考核中,应当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以客观为主,又不忽视主观因素,也就是说把基层院的队伍建设情况应当纳入业务考核中,赋予相应的分值。
四是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实行考核月报告、季度通报和跟踪问责制度,注重了解检察工作动态和完成情况,从中发现不足,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公布被考核单位实绩,体现考核工作的动态性、客观性,为动态评价一个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2012年以来,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以建设“学习型检察院”为切入点,着力引进高学历人才,提高干警整体素质,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该院先后成立了文学兴趣小组、调研工作小组和课题研究小组,加大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基础建设力度,修订了《宣传、调研、信息奖励办法》,全院干警的学习氛围进一步形成,调研成果、课题研究成果明显。2012年以来,三亚市检察院全体干警共撰写调研文章162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53篇,在省级以上征文中获奖11篇,承担高检院课题2个、省院课题4个,该院连续两年被海南省检察院评为“检察理论研究和调研优秀成果”单位组织奖。
(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课题组 刘海燕 邢建强 牟少华 王兴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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