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明星的广告效应不言而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强化明星代言责任的呼声一直不断。此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了责任明确,这也意味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年前,有一种说法是“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倾家荡产”;如今,将其中的“食品”二字去掉,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威慑力显然会更大。但是,当年就有反对的声音(主要是来自于明星)认为,都是经过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产品,出了问题不应该是代言明星的责任。更有某些明星狡辩,代言产品只是“和演戏一样表演”。
产品或服务后来出了问题,所以广告就成了虚假广告,这种“事后归因”的确不够公允,使明星代言像是一场结果不可预知的赌博;真正的虚假广告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就是那种“和演戏一样表演”。代言不是演戏,广告更不是谎言的代名词。明星应该为自己在广告中的言行负责,这种负责不是保证产品以后不出问题,而是必须保证言实相符,不应为了钱,什么样的广告都敢代言。
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应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明星代言应慎重起见——如果你用的是高档化妆品,却为自己从来不用的大众化妆品代言;如果你从未生过某种病吃过某种药,却极力鼓吹某种药品的神效;如果你连孩子都没有,却说某种儿童保健品或者婴儿奶粉如何之好……所有这些,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虚假”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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