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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大谣” 还网络纯净天空

2013-08-29 09:23: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为了一己之私,就如此置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置网络安全、社会秩序于不顾,这些网络“大谣”们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快乐建立于他人的痛苦之上,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牟取非法暴利,这种行为理应受到道德之诛、法律之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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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进一步深入,“秦火火”、周禄宝、傅学胜等人也从网络的幕后走到了台前。不论是操纵网络水军,还是索取“封口费”,抑或是泄愤报复,他们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一个共同的武器——网络谣言。

当所谓的“网络红人”以“造谣逐利”为业,当所谓的“维权斗士”与敲诈勒索挂钩,当所谓的“网友爆料”被证实为造谣诽谤,新浪微博上恍然大悟的网友们发出了冷静的呼吁:“造谣可耻!坚决支持打击网络造谣!”

谣言之害,众所周知。诚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所言,“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而网上网下出现的一片叫好之声也充分说明,打击网络“大谣”大快人心,还网络纯净天空是人心所向。

谣言之害,不可小觑。以造谣诽谤为例,现实生活中,造谣诽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例并不鲜见。而网络中的造谣诽谤与现实中的造谣诽谤实际上并无实质区别。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也都能一一找到对应。诽谤性谣言经网络传播出去后,如同“泼出去的水”,无法收回。而由于网络信息的超速传播和无孔不入,网络谣言对现实社会的影响甚至更广更深,哪怕谣言最终被击破,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难于挽回,彻底消除更是奢望。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造谣诽谤之于现实中的造谣诽谤,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曾经轰动一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让当事人每天生活在痛苦和眼泪以及别人的冷嘲热讽中,而当事人80多岁的父母也受此打击病倒住院3个多月。而根源,不过是爆料人傅学胜精心策划、恶意编造的谣言。

行为违法,就当受罚。网络具有虚拟性,这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肆意造谣、心存侥幸的精神依托。但是具有虚拟性,并不意味着网络是法外之地。如果说简单的相互谩骂攻击还只是道德问题,那么,网络造谣则无疑已经不仅关乎道德,更关乎法律。

炮制吸睛谣言,妄想“谣翻中国”;生编负面谣言,敲诈索取“封口费”;曝“猛料”,只为泄私愤、报私仇……这些令人不齿的网络造谣行为,或直指当事人的“钱袋”,索要高额“封口费”,妄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严重损害当事人名誉,甚至导致当事人家破人亡,不得安宁;或蛊惑人心、混淆视听,甚至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了一己之私,就如此置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置网络安全、社会秩序于不顾,这些网络“大谣”们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快乐建立于他人的痛苦之上,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牟取非法暴利,这种行为理应受到道德之诛、法律之惩。

打击“大谣”,仍需众力。网络造谣不得人心,这是事实。回应群众期待、坚决打击网络谣言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公安机关将继续深挖“大谣”、依法惩处。但是也要看到,“大谣”们之所以能兴风作浪,也是因为抓住了广大网民的心理弱点。广大网民,尤其是深受谣言诽谤之害的网民,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配合执法机关,将利剑挥向诽谤,彻底粉碎谣言,还自身清白,还网络安宁。(评论员 陆爱红)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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