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审制度的功能价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审制度是指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将该案件提级由自身审理的再审纠错制度。其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提高案件再审审理的法院审级,消解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扰,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的依法纠错和有效监督,以确保案件再审质量,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当前,强化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作用,对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实现法律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局面得到基本解决,法治建设重心由法律规则提供转向法律规定实施,法律统一适用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然而,近年来“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个案不断涌现,不仅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甚至同一审判庭的不同法官之间,就相同或者相似案件在裁判尺度上都存在较大出入,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也迫使我们亟须构建和完善有关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机制。
而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绝大多数案件都被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在中级法院终审,难以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到达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难以为他们所发现和纠正。而提审制度恰恰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提供了发现法律适用错误、依法纠错、统一法律适用的平台与渠道。作为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诉讼机制,它并不受上下级法院的审级限制,只要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即可,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通过提审案件,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可以为下级法院审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提供最标准、最典型的范本,向下级法院传输对法律规定的精准理解以及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有助于推动下级法院在处理类案时裁判思维一致、裁判尺度统一,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二、民商案件提审制度的规则反思
虽然提审制度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但在目前的诉讼制度安排中,有关提审的规则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提审的具体情形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一般基于三种情形而启动:上级法院依职权、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这三种情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案件的再审仍存在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指定其他法院再审等三种情形。而现行法律不仅并未就哪些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作出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并未就提审的案件范围、案件类型作出明确界定,这使得案件是否提审完全交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赋予了上级法院的自主决定权,有利于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恰恰也由于法律规则缺位、具体情形不明,导致上级法院怠于行使提审权,任意将自己提审效果更好的案件交由原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理,不利于相关案件的公正审理、正确裁判。
提审的审理内容有待进一步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但并未就提审的具体审理内容予以明确。鉴于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且第二审包括法律审和事实审,这就意味着上级法院在案件提审后,不仅要审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还要审查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信等问题。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上级法院审查案件事实并不比下级法院更具有优势。因为,案件事实的审查,往往是距离事实发生地、发生时越近的法院,所接受的案件信息越多,越容易查清,相反,上级法院在提审时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往往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常常存在劣势。其次,上级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不利于其统一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根据审级设置原理,不同审级的法院,其功能定位存在着明显差异,级别越低,越注重纠纷解决,级别越高,越重视法律统一。因此,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应当成为其主要的职责使命。而目前伴随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因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涌入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已大大增加了上述法院的办案压力,再要求他们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无疑会使得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将大量的时间、精力用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相应地统一司法、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的功能就弱化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制度的机制完善
在我国四级法院组织体系中,最高法院位阶最高且机构唯一,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司法是其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虽然最高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式多元、途径多样,包括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但审理案件无疑是最直接、最明确、最有效的指导方式,因此当前应注重完善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规则机制。
应当明确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范围。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且受理案件的规模数量较小,以确保最高法院统一司法职能的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就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范围上予以明确限定。一方面,应当赋予最高法院就下级法院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具有提审选择权,即最高法院有权自主选择哪些案件进行提审;另一方面,应当将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类型局限在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高级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高级法院已再审过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由高级法院再审的案件。这五种情形,基本上体现了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的两大职能。其中,前两种情形属于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的案件,后三种情形则属于将案件交原审法院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社会效果不一定好,所以建议由最高法院提审,以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
应当明确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审理内容。基于要强化最高法院提审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以及最高法院审判资源的优化利用等因素,笔者认为,应当将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审理内容局限于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上,重点审查下级法院在原审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法律程序运用是否存在重大瑕疵等。当然,必要时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最高法院也可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应当明确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程序要求。最高法院最令人尊敬之处在于,能够将高超成熟的司法技艺与发展法律的宏大抱负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提审案件,一方面可以使最高法院有针对性地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也通过办案展示了最高法院高超的司法技艺,有助于提高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案件提审的程序建设,充分展示提审案件的审理过程、裁判结果。不仅提审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且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示范性以及指导性,尤其要着重阐述判决形成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为下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样本。同时,提审案件的裁判文书还应当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载体上及时予以公开,以供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学习借鉴。
应当将最高法院提审案件与指导性案例进行有效衔接。案例指导制度是近年来最高法院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推出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最高法院所公布的16个指导性案例大都是下级法院审理、申报,并经最高法院确认的案件。这种案例的创制主体与确认主体相分离的做法,使得指导性案例的生成过于受制于地方法院,不利于发挥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主动性,迫切需要最高法院成为创制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为此,笔者建议,将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直接转化成指导性案例。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案例层层申报所产生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成本压力,缩短案例生成的时间,提高案例的时效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最高法院审判部门对提审案件的精审细判,可以确保案件的充分说理、详细论证,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健康发展。
(作者 陈树森 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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