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践行群众路线对人民法院的新要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缪蒂生
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和透彻把握习总书记关于三个“必然要求”的重要论述,增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努力把人民司法事业推向一个崭新阶段。
一、人民法院的历史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历史
192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首次提出“群众路线”这个概念。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走向未来,坚持实践群众路线都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和基本路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中,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正在认真学党史、国史。人民法官不仅要认真学党史、国史,还应当认真学习人民司法史,善于运用好人民司法史。回顾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始终闪耀着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芒。从苏区时期的人民法院(裁判所)、延安时期的人民法院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法院,所走过的都是一条人民司法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路线更加生动地体现在人民司法活动之中,推动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人民法院倡导和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实行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完善,改革审判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强调诉讼与民调的有效对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邀请特约监督员、特约咨询员参加审判活动等一些新的举措,从理念到举措都更加深入地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出发,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司法制度的显著特征。因此,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没有变,人民法院的群众立场、群众路线、群众感情始终没有丢,这是人民法院不断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经验。
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把握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新期盼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对司法的需求也有了新的期盼,在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前提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的目标,也是贯彻实践好群众路线的新标准。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法官只有深刻认识这一变化,才能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积极适应、主动作为。一是由于党的长期执政,司法权作为执政权力架构中一项重要权力同样面临新的考验。特别是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司法需求的增大,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标准高了、任务重了,必须全心全意满足新要求、回应新期待;二是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面临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法官必须充分了解“四个深刻变化”对人民群众的深刻影响,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积极适应和主动回应;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社会的加快转型升级,经济关系多样、价值取向多元、社会矛盾多发,必然带来法律关系的复杂和司法任务的艰巨,人民群众践行群众路线可谓任重道远;四是信息社会的发展,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速度发生深刻变革,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更为立体和快捷,要求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践行群众路线更要与时俱进;五是从国际司法改革潮流不断向前推进看,随着国际司法经验交流和传播的提升,西方国家法院在营造沟通交流环境、构建法官社会形象、加强司法公正保障等方面的探索,对我国司法改革发展和群众司法期待必然产生深刻影响。
为此,人民法院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在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上坚定信念、更新观念,切实把践行群众路线贯穿到人民司法的各项活动之中。
一是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中国司法根基的观念。司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说到底人民性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要求和逻辑的必然。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新形势下,人民法官更要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人民司法的血脉在人民、根基在人民、力量也在人民,人民司法事业朝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方向前进,离不开人民群众这个坚实社会根基和最大政治优势。离开人民群众,人民司法事业则难以发展,司法改革也难以成功。
二是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法官对待群众利益的问题,既是一个党性问题、政治问题,也是一个世界观问题、群众立场问题和司法良知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每一件案子,都是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法官执掌司法大权,要铭记为人民掌权、维护人民利益,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去办案,真正做到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自觉地把掌握好审判权力看成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把行使审判权力当做为人民服务的方式,这是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良知和执法作风。
三是要牢固树立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观念。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法官必须明确,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它来自人民,必须用于服务人民,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司法实践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监督作为第一关切,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评价作为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和司法公信的“晴雨表”。
四是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是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念。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二者集中到司法领域,就是依据宪法法律正确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当前,人民法院肩负着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承载着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重托。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进程中,人民法官既要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和强烈自觉,更要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政治智慧和能力水平,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负责”——上不愧党,为党担当责任;下不愧民,为民解决难题。
五是要牢固树立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推进司法改革的观念。党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两个一切”是群众观点,“一来一去”是基本方法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建设的加快,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高,迫切要求加快司法改革。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破解难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要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作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把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问题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课题,切实以人民群众为师,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策于民。在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中集民智、借民力、解民忧,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近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以推进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惠及人民群众。
六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依靠群众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观念。人民法院在依法公正处理好每一件案件的同时,还要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我们不仅要相信和依靠群众,而且要积极履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之责,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三、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重在改进司法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院要以新的理论武装法官头脑,以新的目标凝聚各方力量,以新的举措回应社会关切,以新的形象展示司法自信,切实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用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的实绩检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成效。
一要始终端正对当事人的根本态度。态度体现感情,反映作风。透视审判作风存在的问题,都能从对待人民群众态度上找到“根子”。法官是否端正对当事人的态度,直接决定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一宗旨的贯彻与落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教育法官进一步端正对当事人的态度。另一方面,在行为上要引导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二要始终让人民群众打官司有尊严。老百姓打官司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如何让老百姓打官司受尊重、有尊严,不受委屈、不担诉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要加大对案件质量考评力度,从源头上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
三要始终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要依法全面公开裁判文书,要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完善旁听庭审和公开听证制度。
四要始终以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取信于民。要用改进司法作风的高标准,实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质量。要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司法中的表现,扎实推进教育实践活动三个重要环节的各项工作。在形式主义方面,要重点查摆落实工作照本宣科,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议”,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流于形式,院长接待日形同虚设等问题;在官僚主义方面,要重点查摆漠视群众诉求,审判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院长、庭长主导裁判结果,上级法院滥用发回重审权等问题;在享乐主义方面,要重点查摆信念动摇,缺乏底线思维,不坚守法官职业道德,甚至个别法官热衷于利用审判权参与经商或谋取私利等问题;在奢靡之风方面,要重点查摆片面追求大楼建得大建得高,忽视便民利民功能,超标建设办公用房,超标配车,超标接待等问题。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制度精神,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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