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知传媒是实现与传媒沟通合作的前提
□ 引导传媒是实现与传媒沟通合作的关键
□ 善用传媒是实现与传媒沟通合作的核心
新媒体时代做好司法宣传与传媒的沟通合作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认知传媒是前提,引导传媒是关键,善用传媒是核心。
认知传媒是实现与传媒沟通合作的前提。孙子在《孙子·谋略篇》提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我们应挖掘传媒的本质特性来认知传媒。在西方,新闻传媒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则是“无冕之王”。传媒的表达自由和新闻监督权普遍纳入宪法性权利加以保障,扮演着公众与政治决策间的“公共通道”,保证政治产品的公共性。我们应以“和而不同”的态度来接受传媒。《论语·子路》中提到“君子和而不同”,大意是说君子讲求和谐共处,但却各有所长。司法宣传与传媒监督唇齿相依,没有传媒监督的司法公正行而不远,没有司法保障的传媒监督更是海市蜃楼。我们应把握平衡的“度”来对待传媒。司法宣传的价值在于增强司法公开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传媒报道更多的则是吸引读者眼球增强可读性,扩大发行量提升广告价值,利益追求更为突出。与传媒沟通合作,应当认清双方工作方式的差异性,注意把握好“度”。尊重和维护记者正常采访的权利,做到真诚、平和、宽容,怀着一颗平常心正确对待舆论批评。
引导传媒是实现与传媒沟通合作的关键。认知的目的在于了解其本质,以便更好地将司法宣传目标与传媒的需求结合起来,实现司法宣传工作的正强化作用。我们应引导传媒报道追求客观公正。传媒监督司法的总体原则,应为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得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适时引导传媒正确报道司法,维护司法公信。我们应引导传媒报道遵守宣传纪律。传媒报道法院正在审理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或随意对证据、事实及当事人作肯定或否定性报道。传媒不宜轻率发表结论性意见,尽量在争议事实、文字篇幅方面适当平衡,尽可能引述争议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观点,客观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应引导传媒报道避免“传媒审判”。传媒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结论。对此,美国法律就赋予司法机构禁止传媒或当事人发布相关言论的权力。
善用传媒是实现与传媒沟通合作的核心。只有突出内容的正能量,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善于和传媒打交道,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我们要善于团结传媒共同关注社情舆论。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特例,快讲事实,慎讲原因,重讲态度,多讲措施,慎讲结论,注意情感,留有余地。发布新闻必须搞好预测,注重事前与传媒沟通了解诉求,适度引导。尽可能采取“网来网去”的回应方式——理清主线,查明真相,设置议程,主动引导,坦诚相见,全媒展现,团结传媒,营造主动。我们要善于借助传媒优势扩大自身影响。话语权决定引导权。善于运用司法宣传的“新闻椅”理论——司法宣传不主动占领就会被他人占领。设置以新闻发言人为主的舆论协调机构,定期发布信息,引导传媒、公众了解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增强司法透明度。我们要善于搭建传媒交流平台实现合作共赢。建立基层法院与传媒定期交流制度,对提供新闻线索、处理冲突建立正常沟通管道。制定传媒采访制度,引导、配合传媒采访、报道案件进展情况。建立司法与传媒之间的信息互动平台,如联系传媒的QQ群,重要采访、新闻通稿群发邮件和短信告知等。
(作者 王中伟 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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