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罚改革的新方向
——第五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发言综述
□袁彬
2013年8月17至18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协办的“第五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外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近两百人出席了论坛。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量刑、社区矫正制度等当代刑罚改革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量刑的科学化与公正化
量刑的科学化与公正化是当代刑罚裁量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受到了与会学者的广泛关注。
针对量刑的原则与理念,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哈米斯·斯图尔特立足于“混合比例主义”,认为刑罚的目标包括了报应、威慑和恢复多个方面。为实现这些目标,量刑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特性和罪犯可归责程度成比例。较之于最低刑,量刑网格更能达到量刑的合理比例,减少量刑的不确定性。以此为基础建立的量刑体系也更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倡导刑罚的轻缓化,认为刑罚轻缓化是对重刑主义和“严打”政策的反思与纠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日趋科学合理的表现。它要求加强对特殊主体保护,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刑事和解和刑罚执行的轻缓化。但量刑轻缓化必须在量刑规范化的背景下进行,否则轻缓化的发展就容易失之宽泛,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针对量刑方法的科学化,河北大学教授冯军认为,规范化量刑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而最终形成的,具有明显的科学性,但将其作为基本的刑罚裁量方法也存在着不够合理、不够充分之处。为进一步发挥规范化量刑方法的作用,必须合理解决量刑起点的确定问题,同时将该方法有效拓展至无期徒刑以及不同种自由刑并罚的适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认为,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具有明显的科学化倾向,但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与科学化量刑的关系上,应该以平衡统筹的精神设计具体可行的制度,限制而非完全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障同案同判,实现公平正义,重树司法公信力。
苏州大学教授李晓明认为,科学量刑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为了更加深入地研究科学量刑,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倡导规范量刑适度化、规范量刑程序化、定罪量刑分离化、司法运作判例化、案件审理层次化、量刑标准区域化、量刑听证说理化、案件管理档案化等方面的改革,以进一步提高科学量刑的程度与方法。
针对量刑程序的公正化,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研究了量刑调查的程序问题,认为我国量刑调查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名称不规范,有“社会调查”、“人格调查”、“刑事案件审前调查”等多种不同的表述;调查主体不统一,既可以是控方,也可以是辩方,还有的是法院委托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或者法院直接自行调查;调查方法传统、单一等,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利荣探讨了量刑的裁判说理制度,认为面对剥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判罚,任何人要求裁判者说理都是正当的,因而有必要设置程序展示司法裁判过程,形成一套经得起正当性拷问且具操作性的应用理论,支持判罚说理;总结一套由司法共同体摸索的经验规则,帮助判罚说理。
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代刑罚执行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也是未来刑罚改革的风向标。与会学者重点研讨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我国社区矫正的改革方向。
针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理论,烟台大学教授黄伟明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单纯的制度创新,而是伴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国家刑事司法权独占性的一种冲击。社区矫正的实施应当重视社区的主导作用,有效发挥社会的综合力量。在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既要认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对立,又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补充。
美国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杰罗米·特雷斯认为,“监禁铁律”意味着除了因执行死刑或者自然原因而死在监狱的人,每个被送往监禁机构的人都将回家。无法避免的回归现实要求监狱和监禁的设计必须确定其首要目标——增加个人未来成功回归社会的机会。这要求确立一个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支持制度,共同促进罪犯成功回归。
联合国毒品办条约事务部主任约翰·桑德奇认为,用非监禁的措施替代监禁,有助于减少监狱人口和重新犯罪率。特殊的替代处罚(社区服务令)要求罪犯无偿地工作一定的小时或者执行特定的任务,在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同时,也弥补了社会受到的损害。这使得其在许多司法区都十分受欢迎。
针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联合国亚洲与远东犯罪预防与犯罪处遇研究所所长赤根智子研究了日本的社区刑,认为通过社区刑制度,使得公民参与犯罪人自我更生保护体系有了牢固的制度基础。这有助于降低日本的累犯率;保持和巩固社区刑制度至关重要,但这需要多学科、多类型方法的进一步应用和发展,并需要积极获得社会和私人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孙平探讨了法国“社区矫正”或“刑罚替代措施”,认为法国尚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统一立法,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之中。法国刑事法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可以采取多种非监禁措施代替监禁刑对犯罪人进行矫正,促使其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监督之下由社区参与和协助完成的。这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希腊萨罗尼加亚里士多德大学玛利亚·埃奇曼德瑞托助理教授探讨了希腊的家庭隔离制度,认为这是希腊刑罚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家庭隔离是监禁刑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的最基本条件是犯罪人已满75周岁。作为一种刑事处罚,这种制度由法官作出决定,是现代社会控制的一个特定转向。
针对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屈学武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确认为社区矫正的对象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对被宣告缓刑人员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有悖法理和事理,应当取消,为此应适度增加部分拘役犯。我国应当考虑设置中国的《刑罚执行法》,同时完善并强化社区矫正制度。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鲁兰研究了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问题,认为应当在社区矫正队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成为警察是社区矫正官员执法身份的保障手段,也是应对执行“禁止令”带来的新挑战的需要。但新警种的设置应当合理避免其与公安机关的职能交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研究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模式问题,认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总体上仍处于摸索阶段,基于社区矫正渐次式的发展逻辑,我国不能刻意地为社区矫正立法而立法。因此,我国不宜采用“先上后下”的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即先行制定《社区矫正法》再制定实施细则),而应当采用“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的立法模式逐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