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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条件

2013-08-28 10:59: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为商标的条件。

邓秀新说,草案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禁用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邓秀新指出,草案对地理标志如何管理没有很多阐述。现实情况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和农业部都在开展地理标志管理,而且各有一套办法。这种政出多门的状况带来权力之间的冲突,并且导致管理制度不一致。

邓秀新指出,为使这部法律更为完善,草案应增加地理标志具体内涵、如何申请、如何撤销等内容。

(记者 席锋宇)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