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亮点,也是委员们提出建议最多的一个方面。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法律应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条件规定得更加完善。而有的观点则认为,驰名商标应该被用于包装和宣传。
白志健委员说,草案第十三条仅仅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似乎不够,他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把这句话表述得更完整一些,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指出,为了纠正当前商标权利人扭曲驰名商标本意、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宣传的行为,建议将其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其效力仅限于特定案件中”。
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建议删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条款。一方面,本法并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只规定“不许”,法律在实施中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他们要转变发展方式,做内销产品,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一旦商标法如此修改,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一是地方政府现有很多文件需要清理,二是对那些原本打算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打击其积极性。他建议删去这条规定,在下次修改商标法时再作考虑。
(记者 席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