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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比较成熟

2013-08-28 11:04: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比较成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上午分组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表示,草案此前已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围绕驰名商标保护、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审查效率、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吕薇委员提出,草案第五十九条提到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条文中“有一定影响”表述得比较含糊。她建议在法律附则中对此进行说明,明确“有一定影响”的范围和含义。 [详细]

商标代理机构处罚还应加强

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建议,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

冯淑萍建议,在本条处罚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后,再加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政奎委员说,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很有必要。他建议在此后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全社会监督。 [详细]

网络商标注册纳入法律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草案应增加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监管责任方面的条款。

梁胜利建议,增加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监管责任方面的条款。互联网商品采购平台要承担起核查商标真实性的责任,打击网上非法商标行为,并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实社会中的商标管理使用办法,履行网上商标活动监管,处理各种纠纷。  [详细]

恢复驰名商标产品宣传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亮点,也是委员们提出建议最多的一个方面。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法律应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条件规定得更加完善。而有的观点则认为,驰名商标应该被用于包装和宣传。

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指出,为了纠正当前商标权利人扭曲驰名商标本意、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宣传的行为,建议将其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其效力仅限于特定案件中”。

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建议删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条款。一方面,本法并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只规定“不许”,法律在实施中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他们要转变发展方式,做内销产品,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一旦商标法如此修改,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一是地方政府现有很多文件需要清理,二是对那些原本打算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打击其积极性。他建议删去这条规定,在下次修改商标法时再作考虑。  [详细]

明确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为商标的条件。

邓秀新指出,为使这部法律更为完善,草案应增加地理标志具体内涵、如何申请、如何撤销等内容。  [详细]

应重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26日在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也应对著名商标进行妥善保护。

马新强建议,国家应重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详细]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