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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存争议可中止审查

2013-08-27 13:56: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新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审查程序的中止情况作出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有些专家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商标争议案件中,有些是当事人以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如果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存在争议,正在人民法院审理或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程序需要中止,待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关在先权利争议案件作出判决或处理决定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有关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程序。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