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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全力化解刑附民赔偿案

2013-08-27 11:24: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青岛全市法院推进刑事附带民事联动机制经验交流会现场。

  一直以来,由于附带民事赔偿缺乏衔接机制,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由法院一家负责,这样导致法院的判决结果很多成为了“空判”,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为破解这一难题,山东青岛中院不断深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附带民事赔偿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起公检法司“四位一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较好地扭转了附带民事诉讼仅靠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缓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

  青岛中院:从“单打独斗”到“多方联动”

  “四位一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较好地化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提起时间、赔偿范围、执行主体、追偿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性障碍,最大限度地促进了附带民事赔偿的及时兑现。

  前置民事赔偿 让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011年6月,某集团司机纪某驾驶大货车和轿车相撞,导致车上5人全部死亡。案件发生后,交警扣押了该货车及车上价值60多万的货物,并告知被害人家属可以提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在接到诉请后,先行立案,并查封、冻结了肇事司机纪某及该车辆的保险赔款;检察院起诉期间,检察官也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缓解了双方的矛盾。

  案件送至法院后,法院将刑事和民事部分合并审理。最终,全部赔偿款250余万元赔偿金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陆续付清。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具有一系列的前置措施:一是前置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告知。明确侦查、预审、批捕、起诉、法律援助等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均应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及调解解决的方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共同加害人履行赔偿的义务、可能赔偿的数额、缴纳的方法及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诉讼权利告知达100%,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对抗性。二是前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或递交民事诉状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部门可接收并随案移送,也可告知被害人持《破案通知书》到法院先于刑事部分起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全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30%,交通肇事案件接近100%。三是前置财产保全措施。刑事案件告破后,被害人可根据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告知书》,到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予以立案,免收财产保全费,并及时采取调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全市法院共对297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额3392万余元。

  后延民事追偿 让受害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2010年1月6日,冯某某驾驶汽车将纪某撞倒,导致其当场死亡。同年3月19日,李沧区检察院对冯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被害人纪某家属损失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某家人在赔偿5万元后便不再继续支付赔款。

  在监狱服刑初期,冯某某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被害人家属生活非常困难。在与监狱工作人员协调后,法官亲自到冯某某服刑监狱做思想工作,告诉他如果在改造期间好好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就有可能被减刑或假释。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服,冯某某答应在监狱好好表现,并说服家人支付赔偿金。最终冯某某的家属主动将赔偿款分批次交到法院。2012年1月,冯某某拿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书。

  判决结果如果不能够被履行,受害人拿不到赔偿款,不仅损害司法权威,还可能由此引起新的社会矛盾。为此,青岛法院主动拉长附带民事审判链,对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均未能履行或兑现民事追偿的案件,将民事赔偿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假释相挂钩,主动联合监狱签署《关于服刑人员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假释幅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其亲属积极为犯罪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适当放宽减刑、假释幅度。

  据统计,后延追偿时限实施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收缴在押罪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和缴纳罚金391万余元,300余名服刑罪犯得到从宽减刑或放宽假释幅度的奖励。

  “接力式”调解 让双方有话好好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公、检、法三部门主动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部门在各自办案环节均积极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责令其缴纳与之赔偿数额相近的赔偿保证金。在侦查阶段,有169起案件的赔偿义务人预交附带民事赔偿金611.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有5起案件的赔偿义务人预交赔偿金22万元。有的案件虽然在侦查、检察阶段调解未果,但通过以上两个阶段的调解,审判阶段对当事人各方的心理预期、主张和要求有了比较清晰的轮廓,也为审判阶段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经过这样的一环扣一环,前后衔接,据悉,全市90%以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经过侦控审程序“接力式”的调解后,实现案结事了。

  孙某与孙某某系同村邻居,双方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孙某将孙某某殴打致轻伤。因双方争议过大,公安、检察机关均调解未果,对孙某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以案说法,从过错的承担、今后的相处及对子女的影响等方面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

  轻微犯罪无罪化,让被告人树立新生的希望

  于某某与尚某某因等候车辆加油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最终于某某致尚某某轻伤。经两级检察机关与法院长达七个月的联动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最终做出撤案免诉。

  对因邻里、家庭、婚姻等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兑现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公安侦查阶段,经严格报批程序,可以不移送起诉,作销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可以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刑,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据统计,自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共和解290件轻微刑事案件,对315名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共和解72件轻微刑事案件,对85名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未提起公诉;10个基层法院共对202名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缓刑、管制或免刑。

  青岛法院在内部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与诉讼保全有机结合,外部整合刑事诉讼执法资源,内外结合最大限度地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化解了由刑事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市北法院:把案件对每个当事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市北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科学运用“四个三”调解方法,依法保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5件,调撤172件,调解金额375.6万元,兑现350万元,服判息诉率达98%,无一上访缠诉案件发生。其主要做法是:

  以三个原则为指导,有效发挥调解功能

  一是赔偿范围确定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对被害人提出的严重超出赔偿范围及标准的项目和数额做好引导工作,避免被害人以要求对被告人严惩为条件,迫使被告人接受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二是量刑与赔偿合理相关原则。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以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形为依据建立综合评判体系,确保量刑轻重有据、赔偿及时到位。三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原则。把案件结果放在社会当中进行价值评定,看案件结果是否有效地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是否有效地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以三个环节为重点,不断提高调解效率

  一是强化“庭前调解”。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及原被告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轻伤害案件,利用送达程序进行“送达调”,促使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快速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强化“庭审调解”。主审法官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等刑事部分后,就庭前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仍存争议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再行主持调解,根据双方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三是强化“庭后调解”。对庭前、庭中都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采取“降温法”,暂且搁置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将与民事赔偿有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指导其计算出应赔、应得数额,并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达成调解。

  以三方力量为辅助,能动延伸司法职能

  一是集合当事人家属的亲情力量。向当事人家属介绍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家属首先能够正视客观事实,劝说当事人积极解决问题,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度和接受度。二是集合双方代理人的参谋力量。第一时间将调解方案告知当事人的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让代理人站在各自当事人的立场以专业的角度劝说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三是集合原被告社区的组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广泛接触、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有利条件,劝说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尽快解决问题,促成调解。

  以三项制度为载体,深入推进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被告人财产调查机制。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在移送起诉时一并提交已查明的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表,在庭审环节增加被告人财产调查程序,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确保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兑现。二是建立梯次调解机制。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伊始先行组织调解,对仍然达不成调解的案件,由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牵头组织多轮条件,进一步拓宽调解思路,完善调解方案。三是建立全程释明机制。将释明工作贯穿于庭前、庭审和庭后全过程。庭前积极引导被害人提供证据,庭审中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庭后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在不断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中,市北法院将司法确认作为重要一环,通过加强与指导人民调解中心的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拓展和深化了社区矛盾化解方式,受到群众、社区、办事处等多方面的广泛欢迎。

  以司法确认作为重要一环,化解社区难题

  打好三个基础,保障一个“快”字。一是建好衔接制度。制定《市北法院司法确认工作实施办法》,对司法确认的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分工配合、调解确认等事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安排骨干审判员和书记员对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优先发诉、优先排期、优先制作司法文书,保障司法确认案件快速高效审结。

  二是配好调解员队伍。通过社区推荐、群众自荐、街道办选荐等渠道确定参选人员范围,再由法院与街道办、居委会对参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调解员人选,确保调解员知识水平较高、阅历较深、社区威信较好、思想素质过硬。

  三是配好软硬件设施。调解中心提供深入社区、贴近群众的办公场所,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备齐电脑、桌椅等办公用品及相关宣传材料,保障指导人民调解中心具备良好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落实三项措施,实现一个“省”字。一是免费咨询。通过“法官@社区”网络平台、法官业务志愿服务活动,及时解答社区群众对司法确认工作的各种疑问。同时,联合街道办、居委会及基层调解组织,定期进行司法宣传教育活动,将司法确认相关知识无障碍传授给社区群众。

  二是免费调解。指导人民调解中心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报酬全部由法院、街道办、居委会分担,对社区群众前来调解的纠纷案件坚持免费调解原则,实行全程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制作调解协议,保障司法确认真正实现司法惠民、司法便民。

  三是免费审查。经指导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法院坚持全程免费原则,在立案、送达、审查等相关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保障司法确认高快好省进行。

  突出三个方面,烘托一个“和”字。一是突出调解培训指导。通过集中授课、以案示法、观摩庭审、社区开庭等方式,将审判实践中总结的调解方法传授给人民调解员,提高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设计制作了司法确认工作指导手册,对人民调解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规范,使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要求。

  二是突出社区调解作用。借助人民调解员与社区群众联系密切、亲和力强、信任度高等优势条件,使矛盾纠纷能够在社区内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得以有效化解。实行法官轮流走访制度,定期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实调解中心工作力量。

  三是突出确认环节免开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必走开庭审理程序,免除当事各方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和气”现象的出现。同时司法确认不开庭审查,可以实现更为灵活的调处方式和调解结果,可以进一步修复裂痕,促进矛盾纠纷的根本性、最终性解决。(记者 闫继勇 王洪坚 通讯员 郭 伟 时满鑫 陈 磊)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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