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手指受伤致残雇主仅赔1000元
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撤销
一名木工在做工过程中手指不慎被电锯切伤,尚在治疗时就和雇主达成由雇主赔偿1000元的协议,后来才知道自己构成九级伤残,于是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秦某与雇主郭某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
2012年3月1日,秦某在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某小区工地做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切伤手指,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疗费均由雇主郭某承担。10天后秦某出院,医院诊断为“左拇、食指开放性骨折,左拇指长伸肌腱断裂,左食指固有神经断裂,左食指部分皮肤缺失”。2012年3月14日,秦某与郭某签订调解一份协议,约定:“医院的治疗费用由郭某支付,郭某自愿给秦某1000元让其回家养伤,今后双方就此次受伤事件再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秦某回老家贵州遵义养伤,并继续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6天。同年10月,秦某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以5个月为宜。
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秦某认为当初的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遂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郭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法庭上,郭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自身有过错,对受伤后果应自己承担责任。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受郭某雇请在工地做工,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虽然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但当时尚未对秦某伤情作出鉴定,其损失尚未明确。现已确定秦某构成九级伤残,仅在残疾赔偿金一项的计算上,即使按照当地最低赔偿标准计算,亦有4万余元,现郭某仅以支付秦某治疗费用作为原告所产生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故该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至于损失的计算及原告自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当在损失赔偿案中另行考量,遂判决撤销秦某与雇主郭某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
郭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龙汉青)
■法官说法■
“在民事活动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从而保障公平。”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系在原告伤情尚未痊愈,也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诸多情况不明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无论从赔偿项目,还是从赔偿数额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内容都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近年来,因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律对其的保护也不是无止境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季建波提醒,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避免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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