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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建诉讼环节“拦水坝”防冤假错案

2013-08-26 11:25: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思想高地

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立勇大法官

场合:省法院学习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心得体会交流会

时间:2013年8月21日

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学习这些精神,我认为省高级法院去年试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虽然在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要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反思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有针对性地确立并强化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观点一:审判权难以提前约束侦查权、公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基本上遵循一种首尾相连的“流水作业式”的划分模式,公检法三机关“各管一段”,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实际地位并无高下之分,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对侦查、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和限制。公安机关可以随时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除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侦查措施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提起公诉也完全由自身决定,没有外部的审查机制,起诉具有当然启动审判的效力。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要作出无罪判决,不仅难以被公安、检察机关认可,也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

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缺乏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提前约束,导致一些明明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在我国广大群众的社会心理还难以接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理念和原则的情况下,各种社会舆论最后都聚集于法院和法官,法院和法官背负着巨大的压力,有的时候就会屈从于压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

观点二:庭审功能没有被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依赖卷宗和笔录的刑事审判实践,使得法官习惯于通过阅读侦查卷宗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开庭时习惯于通过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在判决书中普遍援引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这种现象在二审法官当中更为普遍。

由此观之,目前的刑事审判实际上是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这是“流水作业式”诉讼模式的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弱化了庭审功能,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几乎成为对侦查卷宗的审查和对侦查结论的确认过程。

这种模式导致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决定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限制了庭审功能的有效发挥。修订后的刑诉法虽然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落实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加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前卷宗材料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天然地对侦查卷宗有一种依赖甚至迷信的心理,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

观点三:建立对追诉行为的司法制约机制

要对我国现有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进行改造,单纯依靠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告无罪这一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这种制度是事后的措施,类似于“急刹车”,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建立起阻止瑕疵案件经诉讼程序自然流转到下一道环节的“拦水坝”和“过滤网”,不让有污染的、带病菌的水流入下一个水域。

为此,必须调整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以审判权适度提前约束侦查权、起诉权,在审判前程序中引入司法制约机制,对侦查机关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控诉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先天不足的“带病”起诉进入正式审判程序。

观点四:破除法官对案卷笔录的依赖

法庭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和核心,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裁判结果的关键环节,决不能像过去一样走形式、走过场,不能简单依赖案卷笔录的内容,而要真正做到证据质证认证在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双方辩论在法庭、内心确信形成在法庭。

为此,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当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确保控辩双方有平等的发声机会。不能当庭查清的,要把调查结论告知参加庭审的控辩双方,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阐述,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回避问题,同时要通过适用强制证人出庭令和训诫、拘留等措施,不断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

(文字整理 记者 邓红阳 赵红旗)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