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日前在微博上透露,今年两会期间她提出的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议案,已接到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函复。函复称财税立法方面的现状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短板。但对议案最关键的两点,即终止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和此后税收由人大立法,函复中并未明确提及。那么,我国税收立法权是否应该尽快收归人大呢?
呼唤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
甘田
税收不但是国家的大事,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税收必须遵守法定原则,即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我国在有关法律中也体现了这样的税收法定原则。如立法法第8条第8款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但是现在我们只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余15种税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及试点推出的,这不能不说是税收的一个遗憾。
当然,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推出15种税也是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不但不能说是违法,而且多少也符合立法法规定: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法规。但是这么多税种不是人大决定,而且有的税收靠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已“暂行”了20年还在“暂行”,恐怕也不能说是正常。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有的授权已经再转授,如2011年转授权重庆、上海两地政府就个人非营业住房征收房产税在内的一系列授权立法实践。这些做法需要思考其合法性。
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大的原因在于缺少法律规定。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作为母法从根本上确立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立法程序,避免出现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实际操作者的境况。只有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法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税收的立法层次才能得到提高。
税收基本法首先要规范授权的问题。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条例,是鉴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性,但这样的授权不能是无期的,条件成熟时候应当收回,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在今后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完全做到杜绝授权,毕竟现在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及税收法律规范技术性较强等特点,有必要允许授权立法的存在,但这样的授权不是随意的,应该由税收基本法规范,明确授权的内容、授权目的、授权范围和期限,明确规定取消授权的各种情形,否则只能是空白授权,导致行政机关变成了税收立法机关,同税收法定原则相悖。
税收基本法其次要解决税收立法的程序问题。现在我们看到很多税收都是有关部门发个通知就行了。税收立法攸关民众切身利益,在进行税收授权立法的过程中,有义务亦有必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让社会参与,从而保证税收立法的公正、公平、合理。
税收基本法还要解决监督的问题。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建立授权机关的批准制度,将授权机关的批准作为税收授权立法生效的要件,而不是目前仅仅备案。同时要禁止将授权立法的事项转授权给财政部或税务总局,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只能根据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而不是决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