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申民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退休检察官 张飚

我是石河子市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之所以能够站在这里,不是我比其他检察官更优秀,不是我在岗位上做出了多么惊人的业绩,只是在纠正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错案中,履行了一名检察官应该履行的职责。
事情还得从6年前说起。2007年7月,我和同事到石河子监狱劳动工地巡视检察,监区民警向我反映,有个服刑人员叫张高平,从外地转到石河子监狱,他不愿与人交往,不参加劳动改造,也不要求申报减刑,成天趴在铺上写申诉材料、喊冤叫屈。检察官的职责驱使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与张高平第一次见面的情形,我至今难以忘怀。他佝偻着身子,耷拉着脑袋,一脸的愁苦:“我不是罪犯,你们政府冤枉人!我没有强奸姓王的姑娘,更没有杀害她……”话没说完,张高平哭了,哭得撕心裂肺。
这起强奸杀人案发生在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大卡车从安徽往上海送货。受人之托,17岁的王冬姑娘搭车到杭州。凌晨1点多,王冬到杭州下车,还借用张高平手机给亲戚打了电话。第二天早上,人们发现王冬被人杀害。张高平、张辉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04年4月,一审法院判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听着张高平的哭诉,我内心很不平静。回到院里,我便认真审阅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并立即向领导汇报,张高平申诉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可能真有冤屈。此后,我和同事先后20多次到石河子监狱查阅张高平服刑档案,找张高平询问案情,对收集到的法律文书、申诉材料进行研究,发现该案获取证据的方式、嫌疑人的排除方法、证人证言的运用等都存在疑点和漏洞。一是强奸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二是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张高平与张辉犯罪。三是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出DNA鉴定报告予以排除,理由过于牵强,缺乏排他性证据支持。四是叔侄俩一起干强奸杀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有违中国人的伦常。大家分析后认为,这很可能是一起错案。
令我欣慰的是,我们的分析判断与3年后杭州市公安局重新鉴定的结论完全相符,与5年后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时的结论完全一致。
然而,在当时得出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可能是错案的结论后,应该怎么办,我们着实讨论了一番。都是政法机关,这么挑外省兄弟政法部门的“刺”,会惹麻烦吗?这事一旦捅开了,最终认定是错案,老百姓会怎么看?但我们坚定地认为,案子错不得,检察机关就要守住公平正义的防线。
幸运的是,张高平申诉案引起了我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主管检察长亲自参与案情研究,打电话了解张高平、张辉的服刑情况,要求进一步核查案情,做好两人的思想稳定工作;请求自治区检察院监所处协助,先后以石河子市检察院名义,向原审地司法机关发送申诉材料、调查笔录、案情分析等公函10多次,积极推动案件再审。
在帮助其申诉的艰难过程中,一条新线索的出现让张高平申诉案有了重大转机。一天,张高平向我反映,他看2008年第13期《民主与法制》杂志时,发现河南纠正的一起灭门杀人冤案,充当证人的牢头狱霸叫袁连芳,和当年指证他们叔侄强奸杀人的证人同名。
两个“袁连芳”是不是同一个人?带着疑问,我立即找来杂志核对。太巧了,一起案发于2002年的河南,一起案发于2003年的浙江;两起案件的关键人物都叫“袁连芳”;河南的“袁连芳”在看守所强迫马廷新供述杀人,浙江的“袁连芳”在看守所证实张辉犯罪。仔细查阅相关资料,2002年5月30日,河南浚县发生一起凶杀案,马廷新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马廷新多次遭牢头狱霸袁连芳殴打,并被迫抄写、背熟由袁连芳写好的交代材料,然后再由马廷新写出来成为主动交代作案过程的供词。直到2008年4月,被关押6年之久的马廷新被无罪释放。而张高平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袁连芳和张辉关押在一起,并且向侦查机关作证称,张辉曾告诉他强奸杀人。更为重要的是,这份证词成为证实张高平、张辉强奸杀人的关键证据。
经院领导批准,我分别向杭州市检察院和河南浚县检察院发函,请求协查当地看守所是否关押过叫袁连芳的人。几经周折,最终确认两个袁连芳系一人!
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终于开庭再审,并宣判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当庭释放。走出法庭的张高平第一时间给我打来电话:“张检察官,我无罪释放了……”听着电话那边哽咽着的连声谢谢,听到这迟到十年的正义,我也忍不住热泪盈眶。
回顾长达5年多的纠错路,扪心自问,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张高平叔侄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很多人的共同努力,是因为浙江、河南多家政法机关的鼎力支持,是因为驻监检察多年来形成的好机制,是因为好的法治环境。而我,只是尽了一名检察官应尽的职责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