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宣布本市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通告》规定,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劳务派遣企业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的7项相关材料中,需含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以及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通告》要求,已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目前,本市已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记者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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