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甲等医院集中在杭州,医疗水平越来越好,来杭州看病的人源源不断,医疗纠纷也就随之增加。
2010年到2012年年底,三年时间里杭州的医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两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总数量高达近
5000件。这么一算,杭州平均每天就有4.5起医疗纠纷。
遇到有争议的医疗纠纷,该怎么处理?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医疗纠纷化解指引手册》,这本看着像“蓝宝书”的小册子,蛮实用。
三起典型纠纷
三个不同的结果
案例1:医院不存在过错
杭州有位徐大伯,2007年时有一天突然胸闷、呕吐,去一家医院急诊。
急诊科一检查,大伯患的是“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大伯是自个儿去医院,医生当场就给他下了病危通知单。
医生要给他做急诊手术或者溶栓治疗,可大伯就是不答应,医生只好给他开了绿色通道,采用了其他的保守治疗方案。
可到2009年时,大伯这方面的毛病又有点加重了。他这次一怒把医院告上了法院,指责医院当初没有给他进行溶栓和手术方案,这才导致了现在的后果。
法院审理时发现,大伯自己保存的病历上,明确有当时医生的记载:建议××治疗(患者拒绝)。
而医疗鉴定结果也显示,医院选择的治疗方案属于符合科学要求的方法之一,并无不妥;大伯后来病情的转变,属于该病正常的并发症。
“这是患者认知上的错误,这样的医患纠纷蛮多,医院确实不存在过错。”主审法官说。
案例2:医院存在明显过错
2009年1月19日天,韩某被诊断成“冠心病”,在一家二级医院心内科住院。
第一次做“经皮冠状动脉造影术”时,因为股动脉扭曲等原因导致手术失败。
后来,医院主动提出,可以帮韩某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通俗地说,就是在心脏里植入支架。
根据医生的建议,韩某被植入三枚支架,手术是这家医院聘请了外单位专家联合本医院的医师一起操刀的。
悲剧的是,术后10分钟,韩某死亡。
医疗鉴定结果是,医院医疗行为与韩某的死亡存在30%的关联度。
也就是说,医院要为患者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但法院的判决却不是这样的。
经查,原来这家医院根本就没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格!而且根据韩某当时的病情,根本不必要植入三枚支架,完全可以有其他治疗方案。
法院最终认定,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承担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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