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永刚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但卡里的4万元
钱却在异地被分8次取走,收到银行短信提示的郑州市民曹先生一下惊呆了,他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
嫌疑人被抓后曝出:克隆银行卡很容易,随便一张带磁条的卡就能变身银行卡……
如今,因银行卡被克隆、盗用带来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那么,银行卡是如何被克隆的?我们又该
如何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不被克隆呢?
13分钟连收8条短信,曹先生银行卡上4万元在异地被分8次取走
2013年1月16日23时50分,曹先生正在贵州开往郑州的火车上,此时,他的手机收到短信,显示卡号为6222802……的银行卡通过网络ATM机取出现金5052元(因为钱是在外地被提取,扣除手续费后有零钱余额),紧接着手机再次接二连三地出现短信提醒:23时51分,卡号为6222802……的银行卡通过网络ATM机取出现金5052元;23时52分,被取出现金5052元;1月17日0时01分,被取出5052元;1月17日0时02分,被取出现金5052元;1月17日0时03分,被取出现金5052元……就这样,曹先生13分钟接连收到8条短信,显示该银行卡共计被取出现金40416元。
曹先生的这张银行卡是2002年6月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的一家银行办的。2010年,该银行卡断了,曹先生补办了一张新银行卡。办卡时,曹先生为这张卡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
收到这些短信后,曹先生赶快打开钱包,发现卡还在钱包内,他赶忙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该银行卡挂失,以免再有其他损失,并咨询银行客服钱是在何地被取走的。银行客服让他拨打银联客服电话查询。
通过查询,曹先生被告知,他银行卡里的钱是在周口市一个农村信用社的ATM机上跨行取走了4万元,其中416元为手续费。
曹先生一下惊呆了,他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
嫌疑人被抓后交代,克隆银行卡很容易,随便一张带磁条的卡就能变身银行卡
注意防范银行卡密码泄露,一旦遭遇克隆卡要立即报警
如今,因银行卡被克隆、盗用带来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那么,曹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损失,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说,使用银行卡消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有效的银行卡和有效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首先,银行作为经营单位,应保证向持卡人提供合格的卡片,使其具有保证该卡不被他人复制的特性。曹先生手中持有真实的卡片,但其资金却被他人异地盗走,作为卡片提供者的银行存在过错。其次,交易密码是保障交易安全最重要的因素,由持卡人自行设置、保管和使用,储户对于银行卡密码负有保管义务,曹先生未能尽到防止密码泄露的安全防范义务,亦有一定过错。
检察官提醒各位持卡人,不法分子主要通过在ATM机的插卡口加装有读卡器的高仿真卡槽克隆银行卡。当持卡人将银行卡插入时,读卡器就自动将卡号信息记录下来,同时安装在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持卡人输入的密码。随后,不法分子通过复制的银行卡和窃取的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将受害人的钱取走。因此,持卡人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尽量避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消费。刷卡消费时,要确认是不是银联POS机,更不要图省事将银行卡交予他人帮忙取钱或刷卡消费。在输入密码时,一定要注意用手遮挡,以免被人偷窥,导致密码泄露。到银行或ATM机上取钱后,取回的银行回单、签购单、废旧的银行卡等不要随意丢弃,一定要彻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免信息泄露。使用网上银行时,不要使用不明链接,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录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
而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要立即报警。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利的证据,建议持卡人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便及时发现盗刷行为;在账户有异常变动的情况下,立即到附近银行取一点钱,或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刷卡消费一笔,并保留凭证,这样就可证实银行卡在持卡人自己手中,之后无论是报警、打官司都有了证据。另外,一定要迅速向发卡银行提出止付要求,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等。
(线索提供高原雪李锴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链接】
银行卡好端端地放在身上,卡内的钱却被他人在异地的ATM机上取走。储户认为,存款被盗是银行监管不严所致,银行应赔偿损失。银行则认为,存款被盗是储户自己未尽谨慎义务造成,不同意赔偿。2012年2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令银行支付储户金先生存款及利息、交通费共计13947.15元。
49岁的金先生在郑州一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当天,金先生将13840元现金存入该行。
2011年2月9日,因交房贷,金先生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卡里已没钱了。
金先生傻眼了:银行卡一直好端端地放在身上,钱怎么会没有了?金先生要求银行解释,银行通过查询得知,有人在周口市一台其他金融机构的ATM机上取走了金先生的存款。金先生当即报案。
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警方发现是一名中年女子取走了金先生的存款。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但案件毫无进展。
金先生找银行协商,希望银行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银行拒绝了金先生的赔偿要求。
2011年8月9日,金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自己的存款及利息,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共37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自己的存款数目及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没有丢失。银行认为金先生对该卡及密码未尽到谨慎保密责任或取款人与金先生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所致,银行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银行应当向金先生履行存款给付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大河报》)
根据曹先生提供的线索,曹先生的同事关云很快被警方抓获。可关云又是如何在没有银行卡的情况下取走曹先生的钱的呢?
原来,曹先生和关云经常在一起玩儿,每次取钱时,曹先生也不避讳关云,有时候也让关云帮忙取钱。这样一来,关云就知道了曹先生的这张银行卡密码。
至于如何在没有曹先生银行卡的情况下取走他的钱的,关云称,是通过关月送给他的读卡器获得信息的。
关月住在周口市,和关云是堂兄弟。2011年,关月在电视上看到有人使用一种读卡器复制他人的银行卡,再获取该银行卡密码后,可以盗取卡内的钱的新闻。于是,关月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这种读卡器刷一下银行卡并输入密码后,可以保存这张银行卡的信息。和读卡器一起使用的还有一个写卡器,把存有银行卡信息的读卡器连接到电脑上,再把写卡器连接到电脑上,启动之后随便拿一张银行卡或者带磁条的商店会员卡在写卡器上刷一下,这张卡就可以和被刷的银行卡一样到ATM机上取钱了。也就是说,这张银行卡被克隆了。
关月觉得这是个发财的门路,就告诉了在郑州一家夜总会上班的堂弟关云,堂兄弟二人一拍即合。
于是,二人就购买了这种设备,关云利用在夜总会上班可以接触到有钱人并且方便复制卡内信息的优势负责复制银行卡上的信息。
由于曹先生经常跟关云在一起玩儿,关云又知道曹先生的银行卡密码,于是很容易就复制了曹先生的银行卡信息。
关云复制好卡的信息后,关月就从老家拿着写卡器过来,把信息通过写卡器复制到一张带有磁条的卡上,然后再让老乡到外地把钱取出来。每取一笔钱,关月给老乡10%的好处费,剩下的钱和关云平分。
从2012年3月至今,关云和关月利用这种方式先后盗得他人银行卡上现金307914元。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关云、关月等人批准逮捕。
2009年10月24日,合肥市民余先生在合肥某银行开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2年2月21日11时,余先生突然接到一条手机短信,称储蓄卡消费了34120元。余先生吃了一惊,因当时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
为核实真假,余先生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得知消费为真。余先生又专程去银行核实,同样证实了这笔消费是属实的。随即,余先生报了警。
合肥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克隆银行卡的犯罪案件。余先生的银行卡被复制后,密码信息被盗取。2012年2月21日11时,有人在湖北十堰某珠宝城,以盗刷方式消费了余先生银行卡上的34120元。
事发后,余先生与合肥某银行多次交涉,但都无果。2012年4月5日,余先生将合肥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肥某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412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与合肥某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及庭审查明的事实,首先,余先生作为储户,未能尽到防止密码泄露的安全防范义务;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认定,作为卡片提供者的银行亦存在过错。因此,合肥某银行与余先生对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34120元损失各自承担50%。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合肥某银行赔偿原告余先生17060元,并以17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而合肥市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