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明确要求。可以说,面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冤错案件,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于我国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回顾这些被揭露的冤错案件,虽然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依法纠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改革以来我国司法环境的改善和公正司法的逐步提升,但其在公众心理上所产生的对司法改革的负面影响更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毕竟公正是司法的底线,在每一个案件中贯彻司法公平原则是司法者不可僭越的底线。即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冤错案件的出现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但我们仍没有理由忽视导致我国冤错案件出现的主客观因素。我认为,以纠正这些冤错案件为契机,挖掘冤错案件的成因,站在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更深层次问题上来探讨冤错案件的防治机制,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笔者曾经对上世纪90年代至今发生的二十余起典型冤错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探讨冤错案件发生的影响因素。分析表明,在这些典型冤错案件中,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一、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二、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不能有效排除;三、审判阶段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以典型冤错案件分析为基础,笔者认为冤错案件形成具有三个方面的宏观因素:一是人为因素,主要是司法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二是制度因素,即公检法协作办案和控辩力量的失衡;三是政治因素,即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今天,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尤其是刑事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一些政治因素的干扰,公安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从而使制度上的瑕疵被进一步放大,为冤错案件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空间。因此,冤错案件的防治,必须坚持以理念重塑为先导(尤其是政法领导者的法治理念),以制度完善(尤其是监督机制)为核心的改革思路。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
近年来,我国政法机关始终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和宣传,这对于提高司法者的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什么样的观念,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在笔者看来,防范冤错案件,也应当首先强调树立理性的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消除现阶段有罪推定、疑罪从轻、个案协调和司法工具主义等非法治思维的影响。具体而言:
一是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即除了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要尊重其沉默的权利,法院独家定罪权以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监督机制,即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之保障,完善侦辩对抗、控辩平衡等制度建设等等。
二要恪守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司法者在面对疑罪案件时,既不能从轻处理,也不能超期羁押、久拖不决,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宣判无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罪从轻处理,实质上是肆意降低法定的证据标准和定罪标准,是对法律原则的公然违背。
三要坚守审判中立原则。要求审判机关强化中立意识,还要避免其他机关对审判工作造成干扰,尤其是在大案要案中,要改变传统的维稳思维模式,通过法治途径来约束权力的不当行使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非个案介入来实现短暂的稳定。
四要深化法治权威意识。法治权威的塑造,是把法律作为认定犯罪、追究犯罪和惩治犯罪的唯一依据,通过依法追究犯罪来树立法律和法治的威信,从而确保社会稳定和公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因此,法治权威意识的培养过程,必然是严格执行法律、避免肆意行使权力的过程。若能如此,则冤错案件的产生空间将受到极大的压制。
冤错案件的防范机制
如上所述,冤错案件得以产生,往往源于侦查机关非法的证据收集,源于公诉机关证据审查职责的放弃,源于审判机关审判中立地位的缺失,因此,冤错案件的防范,应当坚持以严控侦查活动为基础、以审查起诉环节为支撑、以审判环节为重点的思路。
首先,刑事侦查阶段对冤错案件的防范是根本性的。对此,一方面需要完善和保障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和讯问期间的律师在场权;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的侦控阶段羁押模式,从制度上平衡侦辨双方的力量对比。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内容和链条完整性的审查于冤错案件的防范是最为关键的。为此,既要核实案件疑点,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也要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材料的有效性。
最后,审判阶段的严格防范是避免冤错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审判机关不能把好刑事案件审理的最后一关,那么冤错案件会就此形成。因此,为避免冤错案件,审判机关必须做到确保证据链条不缺失,坚持定罪标准不放松,恪守疑罪从无不动摇。
冤错案件的救济机制
将避免冤错案件视为法治领域的全球性难题毫不为过。因此,我们一直努力建构完善、健全的刑事司法体系,其中尤其需要建立有效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在笔者看来,冤错案件的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冤错案件的发现机制;二是冤错案件的纠正机制。首先,就发现机制而言,一方面要完善冤错案件的审查标准,即要区分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和改判标准,从而使那些事实不清、证据具有明显疑点的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再审程序,以便及时发现冤错案件;另一方面要完善冤错案件的审查程序,最重要的就是使申诉权具有完整的诉权性质,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避免出现无休止的上访、缠诉和滥诉等非正常情形。其次,就纠正机制而言,要建立严肃而科学的错案追究机制和完善的错案赔偿机制。对于前者,首先要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等的原则界限;其次要合理区分责任的性质和程度,要避免只追究法官责任以及其他直接办案人员责任的不合理现象,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完善领导人责任、集体责任等不同的责任追究类型。对于后者,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问题,对此应该从侵权行为的方式、后果以及蒙冤者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全面考虑,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虽然冤错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可以说是少之又少,但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其对司法权威的巨大伤害,更不能在防范冤错案件上心存冷漠和懈怠,而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建立完善的冤错案件防治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利。可以说,这是刑事司法制度充分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科学、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实行问责制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机制创新
·云南政法委:严格执法 切实防止冤假错案
·防冤假错案
·防止冤假错案
·四川检察院:提高办案质量 防止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要“纠”更要“究”
·冤假错案要“纠”更要“究”
·[视频]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防止冤假错案
·专家解读中央政法委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浙江司法一线工作者细数冤假错案根源
·媒体聚焦: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