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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的法律思想

2013-08-21 13:55: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王守仁的法律思想

王守仁(1472-1528),字伯安,浙江余姚人。曾隐居浙江绍兴阳明洞,又曾创办阳明书院从事学术研究与讲学,自号阳明子,故世称阳明先生。他是明中叶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著有《王文成公全书》(又名《王阳明全集》)。王守仁的法律思想不仅通过其著述,还通过其系列的政治措施得以表现出来。

(一)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

王守仁特别强调在立法时应考虑时代的特殊性与地域的差异性,认为法律的制定“犹行陆者必用车马,渡海者必用舟航”,即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王守仁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表现在税法的制定上。为镇压各地频繁不断的农民起义,明王朝急需筹措足额的军饷。但当时各地方政权却“库藏渐竭”,“计无所措”;中央政府也“力或不逮”;如果“重科农民”,“贫民则穷困已极,势难复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王守仁要求改变一贯禁商止贩的被动措施,提倡“商贾疏通”;但同时应制定税法,对商贩“照例抽税”。

对于税法的制定,王守仁认为应当“因地势之便,从民心之欲”,即应考虑地理位置的不同和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能拘泥于辖区的界限,也不能用行政手段简单地硬性规定。在制定税率时也是慎重稽考,“斟酌适中”。此外,在具体的征收税率,王守仁主张对专事贩运的商人征税应重于农民及平民的少量贸易活动;即使同是对商人征税,对长途贩运的行商征税也应轻于坐商。总之,王守仁有关制定税法的主张虽反映了他因时因地立法的思想,但这并不表明王守仁反对“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相反,他认为制定税法不过是特殊情势之下的“一时权宜”之计,“候事稍宁”,国家就应立即“另行具题禁止”。

第二,王守仁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还表现在对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的立法主张之中。王守仁在镇压了思恩、田州兵乱之后,他总结实践经验后指出:“思、田地方,原系蛮夷瑶童之区,不可治以中土礼法,虽流官之设,尚县不可,又况常设重臣驻扎其地。”因此,主张立法应“以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易其宜”,这一主张集中表现了王守仁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也反映了明王朝统治阶级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奴隶主等地方统治者之间又联合又斗争的矛盾关系,以及意图联合他们共同镇压少数民资人民反抗封建统治斗争的政治策略。

(二)“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

王守仁非常重视赏罚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赏罚,国之大典”。他认为如果能恰当地运用赏罚,“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赏刑的目的是使“善者益知有所劝,则助恶者日衰;恶者益知有所惩,则向善者益多”。

在德与刑的关系问题上,王守仁并未着重论述谁主谁辅或谁先谁后,而是着重论述了它们各自的作用。他认为治理国家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天下之患,莫大于风俗之颓靡”,而“古之善治者,未尝不以风俗为首务”。但是以往仅重视了风俗教化,而未重视刑罚,因而刑罚的作用只是使人安分守己而已,并未能使人“致良知”。所以,应当在重视教化的同时,特别重视刑罚的辅助作用。

在政局紊乱、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的形势下,王守仁将法家的“赏罚”思想吸收到正统法律思想之中。他认为“由于赏罚之不行”,“法令不明,赏罚不信,虽有(军队)百万,何益于用!”即由于赏罚不明,造成了军队“近年以来士气不振、兵律欠严,盖由姑息屡行,激励之方不立,规利避害者获免,委身效职者难容,是以偷靡成习,节义鲜彰”。因此他说:“悬非格之赏,以倡敢勇,然后士气可得而振”。

他还主张速赏速罚:“古者赏不逾时,罚不后事。过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况过时而不赏,后事而不罚,其亦何以齐一人心而作士气”。他指出,“罚典止行于参揭之后,而不行于临阵对敌之时;赏格止行于大军征剿之日,而不行于寻常用兵之际”,以便利于及时扑灭人民的反抗斗争。他建议通过立法:“所领兵众有退缩不用命者,许领兵官军前以军法从事;领兵官者不用命者,许总统兵官军前以军法从事。所统兵众有能对敌擒斩功次,或赴敌阵亡,从实开报,核侃是实,转达奏闻,一体升赏。至若生擒贼徒,鞫问明白,即时押赴市曹斩首示令,庶使人知警畏”。为了取得赏罚大权,他甚至奏明皇帝,说明一旦“假臣等以赏罚重权,使得便宜从事”,他就会“举动如意,而事功可成”。为提高军队的战斗力、防止人民的进一步反抗,他严令部下“但有擅动地方一草一木者,照依军令斩首示众”。

(三)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

对于执法,王守仁认为由于“地里遥远,政教不及”,“小民罔知法度”,应灵活掌握“词讼差遥钱粮学校等项,俱听因时就事,从宜区处。应申请者申请,应兴革者兴革,务在畜众安民,不必牵制文法”。

王守仁主张在司法活动中应“情法交申”,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他认为对属于同一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就其情罪轻重而言,尚亦不能无等”。所以,只有“取其罪犯之显暴者,明正典刑,”“酌其心迹之堪悯者,量加黜谪”,才能使“奸谀知警,国宪可明”。因此,他在处置反叛的“从逆官员”时,主张对罪大恶极的处以死刑,对由于受“胁迫”或“被胁从令”的官员则酌情处理,或降职或免官;对被迫参加反叛的士兵及下级军官则“免其死罪,令其永远充军”,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情法得以两尽”。王守仁在对待农民起义问题上,具体应用了他区别对待的执法思想,对农民起义军采用了无情镇压与分化瓦解的两种手段。一方面,他禁止部下“贪功枉杀,玉石不分”,以防止起义农民殊死反抗;另一方面,他要求部下尽力反复劝诱起义农民“改恶迁善”,“实心向化”,以“开自新之路”,且不但不追其“既往之恶”,还可以“量给米盐,为之经纪生业”。这种策略虽不能从根本上遏止人民的反抗斗争,但也确实瓦解了农民起义的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军的整体整体战斗力。

(四)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如上所述,王守仁非常重视刑罚的作用,但他又认为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使人安分守己,而不能使人变成“圣人”。所以要清除人们心中的“物欲”、显现心中的“良知”,就不能仅仅依靠刑罚,还需要依靠教化的作用。他举例说平定人民的反叛行为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彻底清除人民的“心腹之寇”,即所谓的“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王守仁坚持统治人民的根本方法在于教化:“徒事刑趋势破,是谓以火救火,何益于治?若教之以礼,庶几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矣”。因此,他在平“乱”的同时建立了保甲制度,并领导订立了“乡约”,欲从实践上以行政措施来推行教化。

王守仁坚持利用我国古已存在的保甲制度来贯彻封建礼法。对此,他提出了《申行十家牌法》的主张,就是以十家为一甲相互组织起来,互相监督,共防奸邪之人,使盗无藏身之处。

王守仁在组织保甲制度的同时,还创立了乡约组织,设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约赞等。乡约组织的活动宗旨为:“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王守仁极力推行的“乡约”制度,即在一个乡约中通过“一长三薄一会”强化封建道德规范的教化作用:一长,即推选“年高有德为众所敬者为约长”。三薄,即设立一薄记“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设立“彰善”薄,以表彰好人好事;设立“纠过”薄,以批评坏人坏事。一会,即定期举行由全乡人参加的“全约大会”,在会场设“告谕牌”和“香案”,又“设彰善位于堂上”,“设纠恶位于阶下”,以表彰好人好事,劝善戒恶,息讼罢争,借此使为善者继续为善,为恶者改邪归正,以达到“正风俗”的目的。

王守仁多次发布《告谕》,要求“每家给与一通,其乡村山落,亦照屯堡里甲分散”,并让各地广泛宣传《告谕》。《告谕》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节俭办丧事,不得用鼓乐、办佛事;第二,有病不求巫;第三,婚事从俭,不得大会宾客、酒食连朝;第四,“街市村坊,不得迎神赛会,百千成群”。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