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数量,院级领导不少于10件,庭长不少于本庭年人均结案数的20%。”这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核审判委员会委员量化指标之一。
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沈阳中院党组在对照“四风”认真查找存在问题上,普遍认为公正司法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数常年不担任审判长主持开庭、亲自办案,脱离审判实践,“议而不审”也是一种官僚主义。对此,沈阳中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让审判委员会委员带头办案、带头接待、带头调研,树立群众观点,强化公仆意识,为普通法官做好表率。
《意见》规定,对于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原审裁判结果社会反应特别强烈的案件,特别重大疑难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所在庭和主管该庭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要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以下三种形式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主持或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次数,院级领导不少于应到会次数的70%,庭长不少于应到会次数的80%;每年主持或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的数量,院级领导不少于30件,庭长不少于本庭年结案总数的10%;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信访案件接待。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信访案件实行轮值接待,有权当场解答、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调度基层法院汇报案情、完成息访工作;有权批准或建议复查、组织听证;有权建议启动再审。有义务答疑解惑、做服判息诉工作;有义务亲自包案、研究确定化解方案;有义务参与信访化解工作。
“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调研工作”是《意见》的明确要求。按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就审判执行工作全局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其中院级领导每年深入联系点法院调研不少于两次。院长、副院长每人每年至少主持一项重点调研课题,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项课题调研工作;每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有一项课题转化为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对于不能完成规定任务,经考核不称职的,劝其辞去或提请人大免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记者 刘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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