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当务之急
是加快信息化步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 锋
当前,信息化正加速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发生深刻变革。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司法统计要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加快信息化步伐。
现有司法统计模式已难以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全面、准确、迅捷的信息服务。2002年启用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软件运行至今,虽为全国法院客观掌握审判信息、科学决策管理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限于当时信息化条件,尚未能实现案件信息智能提取和校验自动化,也未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反馈和流转机制,已难以满足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仅能反映类案属性,无法全面反映审判流程信息和司法行为外在延生效果;仅有事后结果汇总,无法适时事中控制;个案、类案流转及审判权运行具体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共享;审判信息互动整合与加工提炼不够,全面掌握审判信息仍需依赖滞后的书面报告。这些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统计越来越难以全面、客观引导和辅助决策、管理、办案、调研以及立法等工作。
司法统计信息化是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关键。司法统计信息化应在统一规划的法院信息化体系下,建立案件信息传递更对称、案件信息汇集更完整、指标设计及其应用更开放的司法统计信息系统,使之与法院其他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互,进而构建以案件信息为核心、司法统计报表为补充的司法统计新模式。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以个案和类案审判流程信息表为基础辐射并任意组合生成司法统计指标、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判工作绩效指标、司法运行环境指标等多个支线节点的开放性审判信息,促使司法统计指标的设计更为全面、科学;原有的静态记录变为动态追踪,全程同步采集立案、庭审、宣判、结案各阶段信息及案件内外部环境反馈信息,案件信息迅捷生成、反馈、预警,实现交互、共享、集成;各系统节点设置案件信息自动校验模块和重要信息录入核准程序,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能及时更新软件,使其中的统计指标与法律、法规、政策修改同步,有效克服案件信息的滞后性。由此,必然强化司法统计服务审判决策、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也能更好发挥司法统计服务司法调研、促进科学立法的职能作用。
司法统计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法院决策、管理效能,取决于其信息化建设和运用路径。实践中,需注重以下五个方面因素。
一是统筹规划部署,确保整体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必须与法院其他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统筹部署,做到上下级法院协调联动。只有各信息化系统之间无缝链接、上下级法院行动一致,才能确保司法统计信息化标准统一、应用效能最大化。仅在一级或某个法院推行信息化,无法实现上下级法院的信息传递、共享、反馈;仅司法统计自身信息化,而不考虑与法院其他信息化系统整体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只能成为“数据孤岛”。两者均属法院不彻底的信息化革命。
二是实行审判信息抽取、储存、应用一体化,确保应用效能。唯有审判信息抽取、储存、应用一体化,才能真正避免“数据孤岛”现象,激活数据应用潜能。重庆法院信息化系统中的集中分析应用信息的数据管理中心即是一个以集中抽取、储存、管理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信访、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的数据仓库为基础,各种数据应用系统为一体的平台。审判数据集中存储和挖掘利用,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业绩考核统一网上进行;审判信息实时采集、科学运算,案件指标数据统一生成、实时公布,以图表直观显现,实现了从分散决策管理到集约决策管理、粗放决策管理到精细决策管理、消极被动管理到积极自我管理、单向决策管理到互动决策管理“四个质的飞跃”。
三是支持开放对接,确保系统功能拓展。现有司法统计模式及其信息化系统具有一定封闭性,无法根据审判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实现审判信息全覆盖,一定程度上导致统计信息反馈滞后和片面。重庆法院信息化系统建设伊始即注重开放性,目前已与全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系统、执行管理系统、执行联动机制信息系统等实现对接,使得司法统计从“单一数据库运行”转向了“审判信息全面聚合”,司法统计职能作用效益几何倍增。
四是满足司法公开需要,彰显社会效应。司法统计信息既是法院内部的审判决策、管理资源,也是社会公共资源。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理应向社会公开,以满足其他经济社会领域管理决策、学者研究、公众知情、立法参考等需要。重庆法院建设和运行“公众服务互联网站”,将之与既有的数据管理中心、审判管理、执行联动机制等信息系统对接,面向社会提供立案信访、审务公开、案件查询等信息服务,发挥司法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期待的职能作用。司法统计职能领域因此延伸,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纵深拓展。
五是以人为本,坚持人的主体地位。信息化在增强人的主体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反主体性效应。司法统计信息化的起点和终点均在于服务和促进公正司法。信息化仅是扩大司法统计数据价值、倍增数据效能的媒介,而“人”才是司法活动主体。在审判压力日益繁重而审判资源增长有限的现实环境下,司法统计信息化软件的开发及运用应以审判人员、当事人、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主导,立足调动审判人员、当事人主观能动性。在服务法院决策、管理的同时,使审判人员能自主根据审判反馈信息校准自身审判行为,方便当事人等参与诉讼。同时,不能忽视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要防止出现“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等主客体倒置现象。
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有言云:“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世界。”在信息化大潮中,司法统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加快信息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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