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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兰考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推进社区矫正监督

2013-08-20 17:31: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适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其进行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将在刑罚执行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行环节实行监督。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监督能力,2012年8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在兰考县司法局成立了开封市首家社区矫正监督办公室,经过一年的工作探索,该院在发挥执法监督、规范社区矫正方面已初见成效。

建章立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社区矫正监督办公室成立后,该院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监督职责和地位,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此外,该院又会同县司法局联合会签《信息通报制度》、《监督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等一系例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使该院在行使社区矫正监督中有章可循。

实行“三会”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水平

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水平,该院坚持每季度与县司法局召开一次由该县16个乡镇司法所长参加的社区矫正学习交流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全县所有社区矫正罪犯参加的社区矫正学习、劳动大会,进行集中学习和劳动;每季度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召开一次信息通报会议。通过三会的召开,使该院能够全面掌握执行机关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和基本情况,也提高了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水平。

坚持“人管”与“技防”相结合,及时堵塞脱管、漏管现象

在社区矫正软件方面,该院运用监外执行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将社区矫正系统与检察监督系统交互融合,把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定位系统引入到监督系统,可随时随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完成了检察监督工作由“人控”向“技防”的转变,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较好地解决了“人少事多”的矛盾。

制定了监督执行流程图,消除监督空白点

社区矫正监督办公室成立以后,该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全面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清理监外犯罪法律文书,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执行机关核对监外执行犯罪的档案及相关数据,摸清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底数,监督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移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保证了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执法监督的无缝对接。该院根据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情况,制定了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流程图,按照流程图内容,从法院交付执行到罪犯解除矫正所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实行“五查四看一走访”制度,提高监管工作能力

在对基层司法所的检查中,该院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每半年对该县所有司法所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另外不定期随时随地进行抽查。该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时实行“五查四看一走访”制度。“五查”:一查交付执行是否及时;二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有效;三查司法所是否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是否有矫正方案等措施;四查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劳动;五查有无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违法情形应予收监执行的情况。“四看”:一看矫正人员的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二看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呈报批准程序、条件是否真实、合法;三看矫正期满是否解除宣告等情况;四看矫正人员是否实施分类管理。“一走访”对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如该院对某司法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判处缓刑的人员胡某,缓刑到期后司法所未及时进行宣告,该院及时向司法局下达了检察建议,要求对胡某公开进行宣告,司法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及时对胡某解除了缓刑。(郝继珍 孔浩 袁进民)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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