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浅议法官进社区的契合点

2013-08-20 14:25: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时下,法官进社区、送法到基层成为百姓关注的话题。总体上社会反映好、群众评价高,但也有的流于形式,人力物力乃至财力花费不少,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找到法官进社区的契合点,自然产生不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找准法官进社区的契合点,关键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三有”:

    首先,要有新颖的形式,即“好主意”。法院领导及负责法官进社区的牵头部门,要结合法院和社区实际,制定出与上情吻合、与下情谋合,具有时代性和群众性的形式,增强法官进社区的吸引力。第二,要有适合的内容,即“对口味”。要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原则,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研究了解社区所需、群众所求、干部所想和人心所盼。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宜接受的方法和常规化的做法,把常见、常用和常发生的社会现象、典型情形上升为法律思考,以事说法、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感化身边的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合作编写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系列丛书,开创了法官进社区服务民生、解决纷争法律适用化的先河,一方面为法官进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了法宝,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在法治环境下的关注与期盼;另一方面作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教材,达到了让民众能动学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第三,要有最佳的时机,即“合时宜”。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每天进社区,这要我们面对实际、选择时机,“运用三种类型、把握三个节点”,因时因势利导送法进社区。一是采用预防型。法官在公众节假日,尤其是学生放假节点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等,客观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二是采用纠偏型。在社区发现存在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时法官走进社区,进行法理疏导等,客观上起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钝化矛盾的作用。三是采用处置型。当社区有涉诉案件在法院,此时在社区公开庭审、当庭调解或裁判,实践中能够起到净化社会环境,教育人、引导人、感化人的作用。近年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法院注重把准法官进社区的时机起到了很好效果。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法官进社区把脉家长里短
·法官进社区需处理好的问题
·内蒙古法官进社区指导人民调解员  普法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