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直接登记后的重头戏
《瞭望》: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地方试点情况如何?在地方实践中,遇到什么难题?
李勇:截至2012年底,广东、北京、安徽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其他省份目前也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内做着积极调整。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越来越普遍,数量越来越多。
地方实践中遇到的首要难题就是迫切需要法律依据的支撑。目前,民政部正按照方案的要求,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修订3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逐项抓好落实,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有关部门职责需要重新明确。直接登记后,随着政社分开的推进,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部门职责要进行整合,职能要衔接。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真正实现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任务非常繁重。
管理机构建设不足。由于登记“门槛”的降低,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数量将会大量增加。登记数量的增加,必定会带来规范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量的增加。而目前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队伍力量欠缺严重、信息化程度低、自身能力建设不强等问题非常突出,亟待解决。
《瞭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情况如何?
李勇:目前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要求,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管理条例》。
根据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要研究直接登记的范围和方式;要研究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管理;要研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保障其正当交往与合作,发挥其积极作用;要研究执法监察问题,明晰法律责任;要研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和他律,等等。
《瞭望》:改革后,民政部门将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李勇:直接登记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后面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直接登记之后,不是说管理都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也不是说各部门都不管了,而是要各司其职,比以往更加严格地落实监管。
目前,要建立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维护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秩序。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对守信者给予激励政策,对失信者落实惩戒制度。
此外,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条例修订出台后,我们将制订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指引和活动准则,扩大社会组织内部民主,规范选举、会议、议事、财务、信息公开、商业活动等组织行为,实行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追究制度。
扶持:新政策即将出台
《瞭望》:机构改革方案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思路?
李勇:除了直接登记外,政府将继续致力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二中全会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将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共同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平等对待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
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致力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提升服务能力。制订社会组织发展中长期规划;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合理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各地各部门人才培养规划,研究制定专职工作人员职业标准,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险政策,解决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实际困难;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建活动阵地等服务平台建设。
《瞭望》: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进展如何?
李勇: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取得积极成效,范围不断扩展,项目大幅增加,一些部门和地区资金成倍增长,公共服务的质量明显提高。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亟需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财政预算、购买程序、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规范。为此,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等多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已经起草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文件,目前正处于文稿的最后审批阶段。该政策的出台,将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记者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