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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2013-08-19 14:14: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证据属性及证据能力历来是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鉴定活动中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超然的地位,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诉讼中的唯一证据,其法律效力如何应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主体是医学会,具体是由市、县医学会组织实施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才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具体实施者是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其中专家库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相应条件的法医组成。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是由被抽取的组成专家组的特定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医来完成的。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主体是医学会,实施主体是组成专家组的特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医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

    医学会虽然不是医疗行政机构,但它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授权的组织,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从其本质来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全符合行政裁决的基本特征:

    其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权是《条例》授权的组织———医学会。《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区)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其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符合行政裁决的特征。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实际上就是申请裁决。如果为单方申请,依据《条例》申请人可以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再由卫生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通知医学会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从本质上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裁决的一种,但具体到民事诉讼中,我们对这个行政裁决———鉴定结论的运用必须明确到相应的证据类别中。原因在于我国实行的是证据形式法定主义立法模式,至此,我们已经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该是一种证据。

    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

    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等级的分类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条例》之外。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性质上而言,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故而不在《条例》调整之列。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其法律效力仍应结合全案认定,并不必然地决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四、人民法院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一种证据,但并非唯一的依据,当事人还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在作出判决时,也必须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认证,并由法官确定其效力,否则法庭不应当采信。

    (3)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法违规,并且在客观上存在相应的损害事实,则依照现行的证据规则,医疗机构不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推定构成医疗事故不违背客观规律,就可直接认定医疗事故成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例如法院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作者系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学生)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