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法律无情啊,感谢法官,是你们挽救了我的企业。”8月17日 ,被执行人刘明(化名)紧紧握住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曾永雄的手激动地说。刘明是梁平法院4年前在案件执行时,根据实际情况“放水养鱼”促执行的实际受益人,4年后的今天,他不仅还清了全部欠款,还有了280万元的净利润。
2009年3月,刘明请金泰担保公司(化名)担保向银行贷款230万元,创办了一家饲料公司,经营初期,经济效益比较好,年收入颇丰,但因一次投资失误而导致资金紧张,在贷款到期时无法及时偿还,银行将金泰担保公司起诉至梁平法院并申请法院执行其替刘明偿还了230万元贷款及利息。金泰担保公司在替刘明偿还贷款后,又将刘明起诉至法院,追偿担保贷款并胜诉。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曾永雄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主体刘明和饲料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走访了解,发现刘明个人资产已经所剩无几,唯一的房产也因其他案件被抵押在银行,饲料公司帐户上的资金少得可怜。承办法官曾永雄在掌握到这一实际情况后,经过反复思考认为就案件本身来看,对饲料公司财产和刘明个人进行强制执行都是合理合法的,可是即使执行了也不能达到申请执行人的愿望,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弊多利少。最终导致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人只能叹息和无奈,但这并不是强制执行的最佳效果。
梁平法院执行局面对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办法,通过给予企业时间使其恢复经营能力,并最终偿还全部欠款。通过多次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将各自的利弊得失全面分析给双方当事人听。最终,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刘明向金泰担保公司每年归还57.50万元及利息,并在4年内还清全部欠款的和解协议。这样,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公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了双赢。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我现在已经还清了金泰公司的全部欠款,今年上半年企业净利润280万余元。”刘明兴高采烈地对承办法官说。目前,刘明的饲料公司发展势头良好,经济效益明显。(记者 华胜 通讯员 陈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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