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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错案比问责更关键

2013-08-19 13:28: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次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冤假错案却把水源给污染了。刑责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从“赵作海案”到“李怀亮案”,再到“浙江张氏叔侄案”,一桩桩冤假错案无一不是刑讯逼供所结的“恶果”。正义可以迟到,但检讨、反思和问责不能被忽略。

    把脉问诊,中央政法委开出了“药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出现案件(一般指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尤其出现冤假错案,原办案的司法人员不管其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虽不一定能够遏制“错案”,但有理由相信,面对政治生命、职业生命和个人自由的代价,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必定不会“眼花”或刻意地徇私枉法。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技术和人的认知的限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制度而言,冤假错案都有可能发生。避免冤假错案比错案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更关键。因此,不仅要建立健全问责体系,更要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尤其要特别地重视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是要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起来,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我们无法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把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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