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
随着电子视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视频监控技术大规模、高密度地应用,健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法律规制,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用法制化方式将监控视频这把双刃剑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三方面考量:
首先,要强化秩序价值。秩序的存在是一切社会活动必要的前提。如果公民不论在自己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确信自己的言行是否被记录、被窥探,是否被传播、被放大,那么,对他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
其次,要依法行使权利。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辅相成的,公众对官员违法乱纪等腐败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揭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擅自将获取的公共场所监控到的涉嫌腐败行为的视频公诸于众,其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
最后,要合理限制权力。把视频监控主管部门垄断“查看”与“传播”公共监控视频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通过立法,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采集、保管、查看和应用,防止主管部门以申请人可能“擅自传播”为由拒绝申请人查看监控视频,从而保障公众能通过合法的程序行使监督的权利,实现公共利益和隐私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