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限制公众监督权?公共场所应该保护个人隐私吗?
一方面,公共场所应该对个人隐私进行必要保护,其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考虑公共场所中个人的隐私及其保护问题。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对个人隐私保护可以有必要限制,即个人的隐私需要和隐私利益一旦严重影响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就超越了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同时,官员相对于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受到更大限制,尤其是与职务廉洁性相关的部分。而在对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信息的调取使用方面,仍应遵循法治轨道,经由相应权力部门履行一定程序后方可为之。 【详细】
任何公共场所的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考虑公共场所中个人的隐私及其保护问题。这也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不得私装视频监控,依法安装技防设施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监控资料的采集、保存、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任何权利都有合理界限,隐私权要保护,但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就得作出让步。比如,公务人员、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之间有着不同的隐私维度,而公共利益不仅包括治安防范,还包括对公权力及公务人员的监督。 【详细】
在公共场所中的言行,不是所有的都要被当作隐私权而予以一刀切不能公开。一旦在公共场所的言行与公共利益有关,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时,而保护了一个人的隐私权,就会让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不特定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那么这样的隐私权就应该作出部分或者全部牺牲。
不过,立法在这方面应该作出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否则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这个“擅自”就难以执行。 【详细】
随着电子视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视频监控技术大规模、高密度地应用,健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法律规制,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用法制化方式将监控视频这把双刃剑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三方面考量:
首先,要强化秩序价值。秩序的存在是一切社会活动必要的前提。其次,要依法行使权利。最后,要合理限制权力。 【详细】